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境外绿卡获得者可对外转移财产


文章发表时间:2005-02-23 15:51:49

  今年起,在境外已获得永久居留证或所在国国籍的个人可对外转移财产。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有关人士2月22日表示,对外转移的财产额上不封顶,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下的可不需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若超过人民币15万元则必须提供完税凭证或税收证明。

  以前,出境旅游、留学、探亲访友的居民个人或出境的非居民个人,出境时都可按规定携带一定数量的外汇。但在境外已获得永久居留证或所在国国籍的个人,不可对外转移其在境内的财产。今年起,这类人士若向外汇管理局申请获准,他们在境内的动产或不动产都可通过变现、换汇,转移到境外。但打算向境外投资移民的居民个人,仍不可将变现的财产对外转移。

  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有关人士称,对外转移的财产额上不封顶,操作时可一次申报,分次汇出。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若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可一次汇出。申办时,申请人需要提供境外永久居留证等证明。

  目前,上海地区已有不少人向外汇管理局咨询对外转移财产事项、准备相关材料,但尚无个人实际申办、操作。

  ■税收证明申请

  按规定,申请人拟转移的财产总价值若在人民币15万元以上,需要向税务机关申请税收证明。申请时需提交《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复印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原件,有关合同、协议原件等。申请人发生财产变现的,还需要提供交易合同、发票等资料。税务机关将对以上资料进行核实,并审查其有无欠税情况。若申请人编造虚假的计税依据骗取税收证明,或伪造、变造、涂改税收证明,将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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