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1997年10月28日   财税字〔1997〕133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一[ 1997]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结婚纪念保险

  (二)为了明天寿险

  (三)一生康宁人身寿险

  (四)女性安康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个人储蓄养老金保险

  (二)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三)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四)金手杖双增型终身养老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特约附加住院医药补贴保险

  2、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3、附加手术保险保障

  4、大学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大学生附加信院医疗补贴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2、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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