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10月28日 财税字〔1997〕133号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请示》(沪地税一[ 1997]71号)收悉。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字(94)第00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你市保险公司开办的以下险种予以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一、普通人寿险
(一)结婚纪念保险
(二)为了明天寿险
(三)一生康宁人身寿险
(四)女性安康保险
二、养老年金保险
(一)个人储蓄养老金保险
(二)递增型终身养老保险
(三)企业职工补充养老保险
(四)金手杖双增型终身养老金保险
三、健康保险
(一)成人疾病住院医疗保险类:
1、特约附加住院医药补贴保险
2、附加手术保障保险
3、附加手术保险保障
4、大学生附加住院医疗保险
5、大学生附加信院医疗补贴保险
(二)青少年儿童医疗保险类:
1、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贴保险
2、中小学生附加住院医疗补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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