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10月实施 私房租赁实施纳税申报


文章发表时间:2004-09-02 20:19:34

  为了提高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与居住证《暂行规定》同时公布和实施。从下月起实施的这一新“实施办法”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到社区事务受理中心,集中办理纳税申报、租赁合同登记备案和居住登记等手续,从而既减少登记环节,方便租赁当事人,又能全面提高居住房屋租赁的登记备案率,实现管理手段的信息化。

  这一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居住房屋租赁及管理。需要说明的是,公有居住房屋的出租,不适用该办法;但承租人转租公有居住房屋的,则适用该办法。按照规定,居住房屋租赁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及时登记备案。出租人应当依法纳税,不具有本市户籍的承租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到现居住地的社区事务受理中心办理居住登记。

  上述政策措施的出台,对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实现对城市人口的有序管理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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