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5月9日 国质检卫[2004]193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了规范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现将《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如遇问题,请及时报总局卫生检疫监管司。
附件: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附件: 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为了规范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卫生监督管理,保障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称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是指在口岸范围内用于储存出入境或中转的货物、集装箱和其他物品的仓库或场地。
二、对口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实施卫生管理、监督、检查,适用本规定。
三、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所辖区域内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四、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一般卫生要求:
(一)场地及周围环境应当具备有效的防鼠设施和防鼠带,地面平整硬化,排水通畅,通风良好,清洁卫生,无病媒昆虫孳生地;
(二)应当建立完善的医学媒介生物监控措施,配备必要的消毒、杀虫、灭鼠的药物和器械,医学媒介生物密度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要求;
(三)应当设立固定的堆放生产垃圾的地点和设施,生产垃圾应当定期清除;生活垃圾应袋装化或存放在带盖容器内,不得有渗漏,日产日清;需要设立卫生间的,应当设立冲水式卫生间,并配有洗手设施,做到无蝇无异味;
(四)有关法规规定的其他一般卫生要求。
五、进出口食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卫生条件:
(一)场地选址必须远离污染源和其他存放有毒有害物品的场所;
(二)仓库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和防潮设施,防止食品受潮霉变;
(三)冷库应保持适当的温度,定期除霜,并保持完整的温度检查记录;
(四)腐败变质等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应当及时清除,防止造成污染;
(五)国家进出口食品安全和卫生注册制度关于食品储存场地方面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六、出入境废旧物品储存场地除达到一般卫生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场地选址应远离水源、食品生产加工储存场所、公共场所、居民生活区等,与外界相对封闭,防止环境污染;
(二)废弃物的清运应保证事先已经无害化集中处理;
(三)国家有关废旧物品储存制度规定的其他要求和条件。
七、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的管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对场地定期消毒,做好消毒记录;
(二)货物应当分类存放,离地、离墙、堆垛之间应保留适当的间距;
(三)所有食品均应当按品种分类,分区存放,同一仓库内不得同时储存相互影响食品风味的原材料或其他材料;每批食品应当有明显标志,若需特殊管理,应当予以标注;
(四)患有传染性疾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食品仓储工作;
(五)对应当实行特殊仓储管理的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以及具有放射性危害的物品等,储存场地应当按规定设置明显警示标志;
(六)其他法定要求。
八、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条件和要求,依法对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实施卫生监督管理。
九、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组成卫生监督考核小组,负责审核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单位提供的资料,并现场检查场地卫生状况,进行综合卫生评价。
十、从事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经营的单位,应当向当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二)储存场地平面结构图;
(三)相关设施配置说明;
(四)卫生管理制度;
(五)卫生管理组织机构人员名单;
(六)其他有关资料。
十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储存场地每年进行不少于两次的卫生监督,对有特殊卫生要求的储存场地每季度进行不少于一次的卫生监督,并做好记录,归档保存。
十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卫生监督中发现的卫生问题或卫生事故隐患,责令其限期整改,并监督其改进措施和效果。
十三、出入境货物储存场地不符合卫生要求和条件,经整改仍不合格的或拒绝卫生监督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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