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市排水费收费标准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


文章发表时间:2004-06-29 16:57:49

   市物价局日前发出通知,为全面实施本市新一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加快水环境综合治理,减少污染排放,鼓励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循环利用,本市排水费收费标准将从7月1日起进行调整。调整范围是市属公共排水(包括污水处理)系统服务范围内的用户。

  居民排水收费标准由原来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每户每月用水量基数为15立方米,按年累计用水量180立方米计算,基数以内调整为0.90元/立方米;

  超过基数的部分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对两户及多户合用水表的居民用户,因计量条件不具备暂缓实行阶梯式水价。非居民排水收费标准按排放污(废)水性质分类计价,适当拉开收费差距,由现行每立方米0.70元分别调整为1.10元至1.4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

  据了解,该调整方案充分吸收了市人大、市政协以及听证会代表的意见,对初定方案进行了调整和优化。调价收入主要用于提高污水处理的等级标准,对现有污水处理厂和部分收集系统进行达标改造,以及水环境的综合治理,确保本市新一轮三年环保行动计划按期完成。 

  居民排水收费标准由每立方米0.70元调整为1.00元;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制度:每户每月用水量基数为15立方米,按年累计用水量180立方米计算,基数以内调整为0.90元/立方米,超过基数部分调整为1.00元/立方米。合用水表的用户暂缓实行阶梯式水价。

  非居民排水收费标准按排放污(废)水性质分类计价,由每立方米0.70元分别调整为1.10元至1.40元。排水量按用水量的90%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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