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7月1日将实行新最低工资标准 适用所有单位


文章发表时间:2004-06-10 09:16:15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取得劳动报酬的合法权益,不断提高低收入者的收入水平,根据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和《上海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规定》,结合上海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经上海市政府同意,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出通知,从今年7月1日起,上海市实行新的最低工资标准。 

  通知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从570元调整为635元。单位在支付月最低工资的同时,还应支付个人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另外,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条件下的津贴;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二、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从5元调整为5.5元。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个人和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上海所有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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