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发出通知要求租赁厂房场所必须明确租赁双方安全职责


文章发表时间:2004-06-05 09:55:24

  厂房租赁已经成为安全生产中的薄弱环节。日前,市政府发出通知明确要求:租赁厂房、场所必须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职责。 

  通知对出租方和承租方各自的安全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出租方在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前,必须查验承租方的营业执照、相应生产经营资质证书或者拟从事的生产经营范围;出租后,承租方应当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营业执照按规定进行年检后,要将营业执照的复印件送交出租方备案;租赁双方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根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职责。 

  与此同时,租赁厂房、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还应当符合原规划设计的使用性质、安全生产条件和防火等级,未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使用性质。此外,租赁本市内环线以内的厂房、场所,不可以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不得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也不得将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安排在同一建筑物内。 

  据悉,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消防部门、质量技监部门将加强对租赁厂房、场所的生产、消防、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将依法严格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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