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实施细则》,并开始受理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申请。
据悉,该《细则》的出台将加强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对申请注册境外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工作。该细则是根据2003年第115号公告及我国对进口废物原料环境保护控制标准等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制定的。主要内容包括申请注册的境外企业须具备的条件;提出注册申请须提交材料及不予受理注册申请的有关情况。
《细则》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对申请进口废物原料(废船舶除外)境外供货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指合同的卖方)实行注册管理工作。凡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的境外企业,必须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注册。未获得注册的境外企业的废物原料,不允许进口,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其报检。
《细则》规定,只有符合系所在国家(地区)合法的经营企业;有固定的办公或加工场所,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熟悉、掌握中国环境保护技术法规和相关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具备相应的基础设施和检验能力;应建立质量保证或环境质量管理体系(获ISO14000证书)或提供相应的认证资格证书,或相应制度且形成文件并已实施;具有相对稳定的供货来源,并对供货来源有环保质量控制措施;近3年内未发现过重大的安全、卫生、环保质量问题等条件的境外企业才可申请注册。
《细则》还规定,对近3年向中国出口废物原料不符合环境保护控制标准要求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出口废物原料弄虚作假夹带危险或禁止进口货物或有欺诈行为经查实属供货企业责任的;因环保检验不合格需退运,不积极退运造成严重影响对不合格货物进行弃货处理造成严重影响;对已退运的不合格货物变换口岸再次进口的;伪造装运前检验证书等情况将不予受理注册申请。
据悉,国家质检总局对评审组提交的评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国家质检总局予以注册,并颁发《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授予编号。经审核不合格的,签发《不合格通知书》,自《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境外企业的注册项目(法人、地址)发生变更时,应在3个月内向国家质检总局办理变更手续。
中国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进口废物原料供货企业的注册管理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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