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5月12日的市政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本周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办法(草案)》)规定,今后所有审批规划项目都将纳入考评,加强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并进行跟踪监测的办法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从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结合上海实际,《办法(草案)》体现了上海特点:一是鼓励开展“政策环境影响评价”。二是拓展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范围。对没有按照规定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规划草案,规划审批机关不予审批。三是对规划实施和建设项目建设的监管提出了更具体要求。
《办法(草案)》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例如,禁止在黄浦江上游水源保护区范围内,建设污染水环境的生产性项目;建设项目必须符合本市清洁能源使用和大气污染治理的要求;内环线以内区域,禁止新建使用煤、重油等高污染燃料的锅炉和窑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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