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式实行“期房限转”政策


文章发表时间:2004-04-22 13:51:33

    为了防止房价大起大落,切实保护消费者和投资者的利益,确保房地产市场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海将从4月26日起正式实行“期房限转”政策。这是从4月21日市政府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信息。

  市政府发言人焦扬披露,根据市人大常委会的授权,市政府常务会议前天讨论通过了《关于修改〈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的决定》,并据此作出了《关于预售商品房转让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明确指出:“自2004年4月26日起,预购人购买的预售商品住房应当在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后进行转让,并按规定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在取得房地产权证前,房地产登记机构不办理预售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也就是说,在房子没有造好、房地产权证(俗称小产证)没有办出来之前,消费者向房地产开发商预购的期房不能转让给他人。

  不过,非居住商品房,如办公用房、商铺等在未竣工并取得房地产权证之前仍然可以转让。由于非居住商品房的销售目前所占比重较小,去年仅占整个商品房总销售面积的6.4%,因此对其期房转让行为,目前暂不作限制。

  焦扬特别指出,如果消费者在今年4月26日之前已经向开发商购买期房并进行了登记,并且已经与他人签订了转让该期房的协议,那么可以在5月31日之前办理相关的登记手续。而从今年6月1日起,房地产登记机构将不再受理预购商品住房转让的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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