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将出台新规定用经济手段限制“居改非”


文章发表时间:2004-04-14 17:48:35

市人大常委会第11次会议4月13日审议的《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修改稿),在有关“居改非”的条款中出现了一条新的规定,即在规定物业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同时,明确经批准改变住宅使用性质的业主,应当按照所在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费用的十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该费用扣除物业服务成本后,主要用于补充房屋的专项维修资金。这意味着本市将运用经济杠杆的调控,来解决市民广泛关注的“居改非”问题。

  住宅楼里能不能开店办公司?这恼人的话题始终伴随着《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草案)》的制定过程。而且无论是在常委会会议审议、公开征求市民意见,还是在召开听证会的过程中,面对“居改非”问题时总会出现两种截然对立的意见。其中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严格禁止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因为居住物业中如果掺杂了非居住状况,不仅会给居民带来安全等诸多隐患,还会加剧设施的折旧。而另一种意见则提出,在改革过程中,确实有一些下岗失业人员要利用物业作为谋生方式,改变物业使用性质涉及相关人员生活保障及非正规就业等社会问题,建议政策上有所放宽,但要增加限制条件。

  法规修改过程中,有不少人设问:谁会愿意在每天回家时首先面对一块“欢迎光临”的招牌?谁来为因为进出人员杂乱而导致的凶杀案负责?他们提出,在住宅楼中解决就业问题的毕竟是少数人,法律不能在设置规定时,让大多数人去迁就少数人的利益。

  据悉,目前在常委会组成人员中,禁止“居改非”的意见基本占据优势。因此草案在修改时坚持了禁止“居改非”的原则,明确为了保证城市规划的严肃性,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应当禁止擅自改变住宅使用性质。

  鉴于导致“居改非”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是住宅物业用做商业用途成本较低,因此,草案修改稿有针对性地增加了运用经济杠杆调控的手段,即规定经过批准的“居改非”要十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并在法律责任中对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行为,设置了较高的惩罚处罚: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的,由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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