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促进上海服装行业的进一步发展,提高上海服装设计制作水平,加快形成一支高水平服装专业人才队伍,规范服装设计专业人员的职业行为,根据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服装设计行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市从事服装设计、制版、工艺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上海市服装设计专业职业资格(以下简称服装设计职业资格)纳入上海市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管理。
上海市人事局(以下简称市人事局)和上海市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委)共同负责本市服装设计职业资格的政策制定、组织协调、资格考试和评审,以及监督管理工作。上海服装行业协会受权承担具体事务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服装设计职业资格分初级资格(初级服装设计师、初级服装制版师、初级服装工艺师)、中级资格(服装设计师、服装制版师、服装工艺师)、高级资格(高级服装设计师、高级服装制版师、高级服装工艺师)三个级别。
初级资格通过考试取得,中级和高级资格通过考试和评审取得。
第五条 取得初级资格,表明掌握基本的服装专业基础理论,具有初步的服装款式设计、结构设计和工艺制作能力,能解决服装设计、制作过程中的一般技术问题。
取得中级资格,表明掌握系统的服装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具有较强的服装设计、制作能力和承担企业产品开发的能力。
取得高级资格,表明掌握较高的服装理论水平和较强的服装研究能力,具有创新的服装设计构思和个人风格,或具有较高的服装制作水平和能力,能领衔承担企业品牌产品的设计和开发。
第六条 服装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实行统一标准、统一试题、统一评审的办法。考试和评审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 服装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和评审工作由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负责。
市经委负责制定考试和评审办法,组织编制考试大纲、考试科目、编写教材和考前培训等有关工作。
市人事局负责审定考试评审办法和考试大纲、建立试题库、组织试题,并会同市经委对考试和评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市人事局和市经委授权上海服装行业协会组织上海市服装设计职业资格评审委员会,实施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八条 申请参加服装设计职业资格考试及评审的人员,应获准在本市就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
第九条 申请参加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专毕业,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
(二)大学专科毕业及以上学历,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见习期满。
第十条 申请参加中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6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4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2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
第十一条 申请参加高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八条所列的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大学专科毕业,取得服装设计中级职业资格满7年,或
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13年;
(二)大学本科毕业,取得服装设计中级职业资格满5年,或
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10年;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取得服装设计中级职业资格满3年,或
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5年;
(四)博士研究生毕业,从事服装设计专业工作满3年。
第十二条 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所述学历均指服装相关专业毕业。
第十三条 中级或高级资格考试合格者,可在两年内申请参加相应级别服装设计职业资格的评审。评审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对于工作实绩优异,确已达到本规定第五条标准的服装设计专业技术人员,可以不受学历和资历的限制,由二位以上同行高级专家(指具有服装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高级服装设计职业资格)推荐,并提供业绩证明,可参加中级资格或高级资格考试和评审。
第十五条 初级考试合格者和中、高级考评合格者,发给由市人事局统一印制,市人事局和市经委共同用印的《上海市服装设计专业职业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服装设计职业资格实行定期登记制度。持证者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登记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再次登记者,应遵纪守法,无违背职业道德的行为,并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科目。登记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人事局、市经委按职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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