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的补充规定

 

(2003年12月31日 交通部、商务部2003年第12号令)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从事道路业务的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对《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2001年第9号令)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西部提供地区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客运

业务。

二、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企业经营道路货运业务。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经营香港、澳门至内地各省、市、自治区的货运“直通车”业务。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从事货运“直通车”业务须在内地设立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并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五、本规定中的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相关规定要求。

六、除上述条款外,其他事项按照《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执行。

七、本补充规定由交通部会通商务部负责解释。

八、本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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