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浦东新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7-22 08:21:12

沪浦发改产〔2024〕630号

各相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根据《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附件1)、《关于组织开展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的通知》(沪战新办〔2024〕3号)相关要求,现开展2024年度浦东新区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工作,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认定条件

  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数字经济核心产业范围以及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他重点领域(包括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新能源汽车等由上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十四五”规划明确的重点领域),在浦东新区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且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二)主要产品或服务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和相关规划重点领域,以及《数字经济及其核心产业统计分类(2021)》核心产业范围。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二、申报程序

  (一)企业按照申报通知的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区科经委、区商务委等)或各管理局(管委会)、镇提交企业申报材料(申报表、申请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附件2)一式五份,并提交一份刻盘的电子版材料。申报表独立装订,其余材料合订并配以目录和页码。

  (二)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科经委、区商务委等)、管理局(管委会)、镇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确定推荐申报的企业后,将企业申报材料(纸质材料一式五份及电子版刻盘)、加盖公章的推荐汇总表(附件3)报送至区发改委。

  (三)区发改委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会同相关部门和行业专家,择优提出建议名单报区政府审议,审议通过后由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四)市发展改革委按照认定条件定期组织对相关申请进行综合评估,会同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择优提出认定建议,提交市战新办会议审议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三、工作安排

  (一)请各行业主管部门(区科经委、区商务委等)、管理局(管委会)、镇于7月22日前将企业申报材料及推荐汇总表提交至区发改委。

  (二)在评审过程中,申报企业应根据区发改委的补正意见,在2日内完成材料补正,逾期未补或补正材料不符合评审要求的申报企业将纳入储备库,暂缓至次年评审。

  特此通知。

  联系人:王帆 58811536,孙浚晞 68544312

  附件:

  1.《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3〕3号)

  2. 2024年度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申报企业材料清单

  3. 2024年度浦东新区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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