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时代中央企业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24-06-06 08:17:44

企业履行社会责任,以遵循法律和道德的透明行为,在运营全过程对利益相关方、社会和环境负责,促进可持续发展,已成为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中央企业多年来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实践丰富、贡献突出,新时代新征程上责任重大、要求更高。为推动中央企业在新时代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推动中央企业在经营管理全过程高标准履行社会责任,增强核心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加快建设世界一流企业,实现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党的领导、把准方向。坚持和加强党对社会责任工作的全面领导,充分发挥党委(党组)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作用。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紧紧围绕企业使命责任和中心任务开展社会责任工作,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坚持全面融入、有机融合。把社会责任理念全面融入企业战略、重大决策和企业文化建设,与企业经营管理有机融合。坚持彰显特色、遵循规律。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凸显自身特色、央企特色、中国特色,同时遵循社会责任工作的普遍规律和通用规则。

到2025年,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体系更加规范成熟,社会责任理念与企业经营管理进一步深化融合,涌现一批优秀履责典范,形成若干典型履责模式。中央企业高质量发展的根基更加坚实,科技创新、产业引领、安全支撑作用发挥更加突出,在国家现代化建设全局中的功能价值更加凸显。到2030年,中央企业的功能价值进一步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更加有力有效,服务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更加全面充分,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进程中实现更好发展、发挥更大作用。

二、夯实企业高质量发展根基

(一)依法合规诚信经营。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商业道德、社会公德和行业规则。不断加强合规管理,突出抓好反垄断、反商业贿赂、生态环保、安全生产、劳动用工等合规重点领域,加大对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的责任追究力度,有效防范重大风险,促进依法合规经营。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依法规范知识产权使用行为。持续强化诚信经营理念,加强诚信建设与管理,健全激励约束机制,不断提升履约质量、商业信誉,在全社会树立诚信央企的良好形象,营造公平竞争营商环境。

(二)不断增加优质供给。突出主业、聚焦实业,着力提升产品、工程、服务质量,有力服务强国建设,有效满足个性化、差异化、品质化消费需求。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深入推进全面质量管理,积极运用先进质量管理模式和工具,持续开展质量提升,不断追求卓越质量。强化品牌引领,不断提升品牌价值和竞争力,培育创建管理科学、贡献突出、价值领先的卓著品牌。

(三)筑牢安全应急防线。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坚持“从零开始、向零奋斗”,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加强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不断提升安全管控能力和本质安全水平,防范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加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强化风险监测预警,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四)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模范遵守招聘录用、收入分配、社会保障、福利待遇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重视帮扶困难职工,关爱职工身心健康。重视职工成长发展,建立公平公正的职业发展通道,加强教育培训,建设高素质专业化人才队伍。加强职代会建设,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持续推进民主管理。

三、增强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能力

(五)大力推进科技创新。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更好发挥科技创新主体作用。着力提升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原创技术策源地建设,加快打造高能级研发平台,发挥关键人才作用,加快取得一批原创成果。深化创新协同,更好发挥在产学研深度融合中的主导作用。加快构建一流创新生态,完善创新体系、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形成有利于科技创新的良好氛围。

(六)着力强化产业引领。不断优化调整产业布局结构,深入推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服务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积极推进新型工业化,加快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发展。加快推进现代产业链建设,充分发挥主体支撑与融通带动作用,积极搭建合作交流对接平台,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融通发展。加强与各类所有制企业在产业、资本、技术、采购与招投标等领域的合作,引领带动民营和中小企业协同发展。

(七)有力提供安全支撑。增强关键产品和基础原材料保障能力,加强能源、交通、通信等基础网络运行管理,切实做好煤电油气等重要物资保供稳价,强化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有效供给,在粮食安全、能源安全、资源安全、骨干网络安全、产业链供应链安全等方面发挥托底保障作用。有条件的中央企业发挥自身专业技术、装备、资源优势,加强专业救援能力建设,积极参与重特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和应急物资保障。

四、提升服务人民美好生活水平

(八)加快推进绿色发展。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积极推进美丽中国建设,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绿色低碳转型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强化能源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增强绿色低碳产品和服务供给,努力引领绿色低碳生产生活方式,积极参与应对气候变化全球治理。严密防控环境风险,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积极承担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重大工程,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

(九)支持乡村全面振兴和区域协调发展。贯彻落实区域重大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积极促进共同富裕。整合资源,凝聚合力,深化拓展、创新完善产业帮扶、消费帮扶、人才帮扶、就业帮扶、教育帮扶等举措,提高帮扶实效,帮助定点帮扶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全面推进乡村振兴,支持对口支援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助推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境地区和脱贫地区加快发展。

(十)积极服务民生事业。持续做好稳就业保就业促就业工作,积极服务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带头吸纳残疾人就业、安置退役军人,积极带动农民工、脱贫群众就业增收。热心参与公益慈善事业和社区治理,力所能及地帮助残疾人、农村留守儿童等困难群体,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关心老龄事业发展,支持科教文卫等公共事业发展。

五、培育国际竞争合作新优势

(十一)有效开展海外履责。带头落实全球发展倡议、全球安全倡议、全球文明倡议以及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坚持合作共赢、共同发展,积极参与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落实“八项行动”,共享发展成果和机遇,助力建设开放型世界经济。在海外发展中注重属地化经营,积极带动当地就业,坚持绿色低碳发展。自觉遵守国际及所在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民族文化和宗教习俗。积极统筹资源做好境外安全与劳动权益保护工作,切实保障中外方员工、海外项目务工人员生命财产安全与合法权益。支持发展中国家的民生发展和减贫事业,主动谋划实施一批高质量“小而美”民生项目,增进民生福祉,促进民心相通。

(十二)切实加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将ESG工作纳入社会责任工作统筹管理,积极把握、应对ESG发展带来的机遇和挑战。推动控股上市公司围绕ESG议题高标准落实环境管理要求、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健全完善公司治理,加强高水平ESG信息披露,不断提高ESG治理能力和绩效水平,增强在资本市场的价值认同。推动海外经营机构在海外经营管理、重大项目实施中将ESG工作作为重要内容,主动适应所在国家、地区ESG规范要求,强化ESG治理、实践和信息披露,持续提升国际市场竞争力。

六、组织保障

(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切实发挥中央企业党委(党组)的领导作用,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把社会责任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领导机构,统筹谋划、协调推动重大事项。加强统筹管理,建立统分结合、权责明确、协调顺畅、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鼓励有条件的中央企业设立社会责任专门工作机构。落实社会责任经费保障,加强资金支出管理。加强社会责任专门人才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

(十四)健全制度机制。中央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加快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制度体系,不断提高社会责任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社会责任工作纳入战略规划,鼓励制定社会责任相关专项规划。健全重点领域社会责任工作年度计划和总结报告制度。

(十五)深化履责实践。中央企业要立足实际、发挥优势,主动谋划开展特色履责实践,加强上下协同、内外联动,逐步形成一批影响力大、参与面广、辨识度高、可持续性强的社会责任品牌项目、品牌活动。鼓励构建具有企业特色的社会责任管理实践模式,探索数字化赋能社会责任管理实践。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管理,积极带动上下游企业、合作伙伴和广大用户共同履责,构建社会责任生态圈。积极参与社会责任相关领域理论研究、标准规则制定、指标体系构建等基础性工作。

(十六)加强沟通传播。中央企业要丰富社会责任传播形式与内容,加强国际国内履责传播,深化与利益相关方交流沟通,树立负责任的企业形象。建立规范的社会责任报告定期编制发布制度。鼓励编制发布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逐步形成以社会责任报告为统领,相关领域专项履责报告为支撑的社会责任报告体系。

(十七)完善监督考核。国务院国资委加强对中央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健全完善常态化、长效化监管机制。运用对标管理、典型引领、专项考核、综合评价等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国有企业功能价值评价体系。中央企业要建立健全社会责任工作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加强日常监督,强化激励约束,持续提升社会责任工作水平和能力。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印发<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资发研究〔2008〕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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