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人社规〔2024〕7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就业优先战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稳就业工作的决策部署,鼓励本市用人单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4〕4号)相关要求,现就本市用人单位吸纳重点群体就业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吸纳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本市登记失业3个月及以上人员、在本市登记失业的16-24岁青年就业,并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
二、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2000元/人,吸纳同一名高校毕业生或失业人员只能享受1次补贴。
三、资金渠道
由单位注册地所在区从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区级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四、申请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实行“免申即享”方式发放补贴,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每月10日前通过系统比对就业参保信息,形成符合条件的补贴单位名单,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核拨至补贴单位社会保险缴费账户或其他对公账户。
五、工作要求
(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根据本通知要求做好审核工作;各区财政局应做好资金保障并确保补贴资金及时发放;市就业促进中心应做好业务指导和经办管理工作。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实现各环节有效对接,推动政策落实落地。
(二)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提高政策知晓度,并做好用人单位政策咨询和指导工作。
(三)各区应通过适当方式对发放补贴情况向社会进行公示,并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管理和监督,防止弄虚作假、欺骗冒领行为。对有骗取补贴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六、其他
(一)市教委负责提供本市2024届高校毕业生名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促进中心对名单统计汇总后,提供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本通知所指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包括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和非本市户籍上海高校毕业生。
(三)专门承担公益性岗位安置职能的用人单位不属于本通知的补贴对象范围。各劳务派遣公司应遵循公平、诚信原则,与劳务派遣用工单位协商使用补贴资金。
(四)各区可参照本通知规定,对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制订就业补贴政策。对象范围由各区结合实际确定,所需补贴资金由各区财政统筹安排。
(五)本通知自2024年4月2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2024年4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