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2-29 08:40:14

各有关企业:

为促进二手车出口健康有序发展,商务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海关总署5部门联合印发《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二手车出口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4年第6号,以下简称《公告》)和《商务部等5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二手车出口工作的通知》(商贸发〔2024〕25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文件精神,做好本市二手车出口有关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本市符合《公告》和《通知》要求的生产企业和流通企业,自3月1日起,可登录“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企业端填写申报材料进行申报,并可在审核通过后一年内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

2、本市已获准开展二手车出口试点业务的企业,自3月1日起,应在6个月内按照《公告》和《通知》要求的条件及程序重新完成申报及审核。

3、通过资质审核并有实际二手车出口需求的企业在依法办理二手车转让登记手续后,可按《公告》和《通知》要求申领出口许可证。企业选择无纸作业方式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应按规定申领出口许可证电子证书。企业选择有纸作业方式申领出口许可证的,应前往上海市商务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地址:浦东新区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提交纸质材料申领出口许可证,申报材料以《公告》和《通知》要求为准。

4、其他事项按《公告》和《通知》要求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2024年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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