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4-02-02 08:24:51

交办运函〔2024〕1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

为贯彻落实《交通运输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财政部 农业农村部 商务部 国家邮政局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 中国邮政集团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23〕179号)有关部署要求,推广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我部组织制定了《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24年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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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技术要求(试行).docx

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适配车辆选型

技术要求(试行)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县级行政区域内或者毗邻县间的非高速公路的道路上运送旅客及其行李或托运物品,运营线路起讫地至少有一端在乡村且主要服务于农村地区群众出行的7座及以上M1类、M2类、M3类载客车辆(以下简称客车)。

二、基本要求

1.客车车身长度应大于或等于4.8m且小于或等于9m。

2.客车应符合GB 1589、GB 7258、GB 13094、GB 17578和GB 34655的要求,B级和Ⅲ级客车还应符合JT/T 1094、JT/T 325和JT/T 711的要求。

3.客车内饰材料阻燃性能应符合GB 38262的规定,B级和Ⅲ级客车还应符合JT/T 1095的规定。

4.客车防雨密封性应符合QC/T 476的规定。

5.客车踏板、地板、压条应全部使用防滑材料,压条及地板应耐磨。

6.客车应装备具有存储和上传功能的车内外视频监控装置,以及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车载终端(视频监控装置含此功能的可不装);视频监控装置覆盖范围至少应包含驾驶区、乘客区、车外前后部及车内物品存放区;视频监控装置和卫星定位车载终端应符合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标准要求。

7.客车应具备行李舱(若有)烟雾或温度监测功能,发生异常时,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测到声学或光学报警信号。

8.客车应急窗附近应安装应急锤,应急锤取下时应能通过声响信号报警。

9.驾驶员在座位上应能观察到乘客门内外及车内物品存放区(若有)的情况。

10.客车不应设置车外顶置行李架。

11.客车轮罩上方、前置发动机舱上方、高压设备舱上方仅用于存放小件行李的区域面积均应小于等于1m2,且总面积不超过2m2。该区域应设置护栏,护栏高度应为150~300mm。

12.客车的性能参数、结构及配置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客车性能参数、结构及配置

项 目 车身长度(L)m

4.8≤ L<6 6 ≤ L<7.5 7.5 ≤ L ≤ 9

最大允许总质量,kg 传统燃料客车a ≤ 7500 ≤ 10000 ≤ 14000

电动客车b ≤ 8500 ≤ 11000 ≤ 15000

前轴载荷占总质量的最小百分比 空载 A级、Ⅰ级为20%,B级、Ⅱ级和Ⅲ级客车为25%

满载

最大设计车速,km/h <70

最大爬坡度,% 传统燃料客车 ≥ 30 ≥ 25 ≥ 25

电动客车 -

乘客门 净宽度,mm ≥ 650

动力乘客门应急开关 设置

表1 客车性能参数、结构及配置(续)

项 目 车身长度(L)m

4.8 ≤ L<6 6 ≤ L<7.5 7.5 ≤ L ≤ 9

应急出口 数量,个 ≥ 3 ≥ 4 ≥ 5

安全顶窗 数量,个 - ≥ 1

座椅地脚固定结构 非滑道式c

制动系 盘式制动器(前/后) 设置

防抱制动系统(ABS)(Ⅰ类)

制动间隙自调装置

车内行李架 - 可设置

车内物品存放区 可设置 不设置

行李舱 可设置 设置

轮胎 断面宽度d, mm ≥ 195

轮胎结构 子午线轮胎

限速装置e 设置

右转弯提示音 - 设置

停车楔(个) ≥ 2

a 传统燃料客车包含汽柴油客车、燃气客车。

b 电动客车包含纯电动客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客车、燃料电池客车。

c 强度符合GB 13057规定的单侧滑道式地脚固定结构型式除外。

d 仅指后轮为单胎的轮胎断面宽度。

e 调定的最大车速应小于70 km/h。

注:“-”表示不做要求。

三、行李舱及车内物品存放区要求

(一)行李舱要求。

1.行李舱可设置于客车下部或后部。行李舱布置应符合客车装载质量以及载荷分配的要求。

2.后置行李舱与客舱的隔断应与车身刚性连接,能耐受紧急制动等极端工况下物品的冲击,且不能与客舱连通。

3.后置行李舱的深度(车前后方向尺寸)应小于或等于1.5m,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5m。下置行李舱高度应不大于1.0m。

4.行李舱应设置行李物品约束装置或系固点。系固点布置在地板有效装载面或侧壁上,不应高于地板有效装载面150mm。系固点应安装牢固可靠,成对布置,宜沿地板有效装载面边缘均匀分布。每个行李舱应设置不少于4个系固点。

(二)车内物品存放区要求。

1.车内物品存放区面积(S1)按其在客车地板上的投影面积计算,应满足式(1)的要求。

S1≤ 1/4×L1×W ………………(1)

式中:

S1—车内物品存放区面积,单位:m2;

L1—客车乘客区长度,单位:m;

W—客车乘客区宽度,单位:m。

2.车内物品存放区应用隔板或格栅与乘客区隔离。格栅的网眼尺寸应不大于100mm×100mm;隔板或格栅装置安装应牢固可靠,且能耐受紧急制动等极端工况下物品的冲击。

3.车内物品存放区应设有固定物品的装置。

(三)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安全要求。

1.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地板应平整、完好,具有抗磨、不易燃、耐腐蚀、能湿洗等性能。

2.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采用的非金属材料,其阻燃性能应符合GB 38262和JT/T 1095的相关要求。

3.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不应设置座椅或乘客站立区。

4.行李舱舱门应设置警示装置,如舱门未完全关闭应向驾驶员发出光学报警信号。

5.行李舱应安装灯光照明装置。

6.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易见位置应设置禁止携带易燃易爆物品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30678的规定。

7.车内物品存放区附近和行李舱宜布置自动灭火装置或干粉式灭火器。

8.车内物品存放区和行李舱舱门易见位置,用高度大于或等于100mm的中文及阿拉伯数字标明该行李舱最大允许载质量,最大允许载质量按公式(2)核定。

M=S×H×K ………………(2)

式中:

M—车内物品存放区、行李舱最大允许载质量,单位:kg;

S—车内物品存放区、行李舱面积,单位:m2;

H—车内物品存放区、行李舱净高度,单位:m;

K—单位容积允许装载行李质量,单位:100kg/m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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