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近日出台


文章发表时间:2003-10-10 09:08:56

  根据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符合条件的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可与中方人才中介机构依法成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开展人才中介服务。这意味着我国人才中介市场正式向洋“猎头”公司开放。

  

  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2001年我国出台了《人才市场管理规定》,原则上允许外资以合资的方式有条件地参与我国人才中介服务。人事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等三部门近日联合出台《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正是为了实施这一管理规定,建立境外人才机构和组织进入我国人才市场的准入制度,规范管理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

  

  这位负责人表示,加入世贸组织之后,我国人才市场面临对外开放的新形势,外资人才中介机构希望我国能够开通经营渠道。有关方面经过认真研究,决定分步骤开放人才市场,首先允许外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组织与中国开展人才中介服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依法合资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以后待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开放。这一暂行规定的出台,适应了我国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也适应了人才市场对外开放的需要。

  

  此外,暂行规定的出台也适应了规范管理外资人才中介机构的需要。近日出台的暂行规定,明确了合资经营的原则和具体的申办许可规定,有利于规范外资机构的行为,保障其合法权益,同时也有利于对市场的监管。

  六项业务可开展 六类人才不得招

  据人事部人才流动开发司负责人介绍,根据新出台的《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经有关部门核准后,可在我国开展人才招聘等六类人才中介业务。

  

  这六类业务包括:人才供求信息的收集、整理、储存、发布和咨询服务;人才推荐;人才招聘;人才测评;中国境内的人才培训;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有关业务。

  

  另外,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招聘人才出境,不得招聘六类人才出境。

  

  这六类人才包括:正在承担国家、省级重点工程、科研项目的技术和管理人员,未经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的;在职国家公务员;由国家统一派出而又未满轮换年限的支援西部开发的人员;在岗的涉密人员和离岗脱密期未满的涉密人员;有违法嫌疑正在依法接受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暂时不能流动的其他特殊岗位的人员或者需经批准方可出境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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