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五五九号
为保障修改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实施,明确其中涉及审查业务的相关条款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生效实施前后的具体适用规则,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现予发布,自2024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知识产权局
2023年12月21日
关于施行修改后的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相关审查业务处理的过渡办法
第一条 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的规定。申请日在 2021 年 6 月 1 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申请日在 2024 年1月20 日以后(含该日,下同)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后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日在2024年1月20日前(不含该日)的专利申请以及根据该专利申请授予的专利权适用修改前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但本办法以下各条的特殊规定除外。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的申请日是指专利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申请日。
第二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在中国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专利事务的申请人或者专利权人可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自行办理相关业务。
第三条 自2024年1月20日起,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增加或者改正优先权要求。
第四条 首次递交日在2024年1月20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以援引在先申请文件的方式补交文件。
第五条 提交分案申请的日期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申请人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无需提交有关副本。
第六条 申请人对进入日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发明、实用新型国际申请,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办理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手续。
自进入日起两个月期限届满之日为 2024 年 1 月 20 日以后的,申请人可以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请求恢复优先权。
第七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以电子形式送达的各种文件的送达日,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八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期限向申请人发出保密审查通知、作出是否需要保密的决定。
第九条 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专利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五十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对初步审查、实质审查和复审程序中的专利申请进行审查。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请求人以不符合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为理由,对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的专利权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第十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条第四款提交的、申请日在 2021 年 6 月 1日以后的局部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认为申请日在2021年6月1日以后的专利申请存在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提出的相关请求,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进行审查。
第十二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人依照专利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提交的、申请日在 2021 年6 月 1 日以后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 对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公告授权的发明专利,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自专利权授权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至第七十九条、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专利权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自新药上市许可请求获得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并缴纳相关费用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自2024年1月20日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至第八十四条进行审查。
前述请求的相关专利权在 2024 年 1 月 20 日前期限届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补偿条件的,作出给予期限补偿的决定,补偿期限自原专利权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专利权人在收费标准发布前,依照专利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提出专利权期限补偿请求的,可以在收费标准发布以后,依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指定的期限缴纳本条所称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专利权人自 2021 年 6 月 1 日起依照专利法第五十条第一款对其专利实施开放许可提出的声明,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至第八十八条进行审查。
第十五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依照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对专利申请和专利权有关的事项进行登记,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出版专利公报,公布或者公告有关内容。
第十六条 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申请日在 2022 年 5 月 5 日以后的外观设计国际申请,适用修改后的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至第一百四十四条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 2024 年 1 月 20 日起施行。2023 年 1月 11 日起施行的《关于施行修改后专利法的相关审查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号公告)、《关于加入〈海牙协定〉后相关业务处理暂行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第五一一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办法仅涉及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与专利审查业务处理相关条款的过渡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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