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公布房屋中介收费政府指导价


文章发表时间:2003-09-26 09:15:42

  从10月1日起,上海居住房屋的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9月25日,上海市物价局和房地资源局联合公布了《关于规范上海市居住房屋买卖、租赁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通知》,新的收费标准将居住房屋买卖中介基本服务最高收费标准由原先的不超过成交价的2.5%降低至2%。

  目前,上海半数以上新建房产流通和二手房买卖、租赁是通过房地产中介实现的。然而一些中介公司不规范操作,尤其是在中介费收取上暗箱操作,引发了不少纠纷。25日公布的《通知》首次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了统一的房屋中介经纪服务行业服务评判标准,并细化了服务项目,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政府指导价上限以下(含指导价),按服务项目实行菜单式收费。

  根据《通知》规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原则上由买卖双方或者租赁双方平均分摊,买卖或租赁双方也可书面约定中介经纪服务收费的分摊办法。这将有效遏制诸如中介公司各向买卖双方收取2.5%中介费的违规现象。新标准同时规定,中介公司提供房屋租赁服务,不论租赁期限长短,服务收费均不得超过一个月租金标准的70%。

  《通知》重申了明码标价制度。据了解,市房地资源局、物价局已经统一印制了各项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的公示牌,分发给已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下月起,各经纪机构必须将公示牌张贴在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方便客户查阅,接受社会监督。凡未明码标价的,客户有权拒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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