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道运客〔2023〕190号
各出租汽车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委托管理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经营资质管理,根据《上海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管理工作需要,现就《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换发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发对象
已取得《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的出租汽车经营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二、办理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3年12月1日-12月31日
地点: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建国东路527号巴士大厦裙房四楼。
三、办理要求
(一)出租汽车经营企业须填写《上海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携带《上海市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表》《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及法定代表人、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如委托他人办理,须提交申请表中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至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服务窗口办理证件换发手续。
(三)个体工商户换证由委托管理单位统一办理。
(四)本次发放的《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五)个体工商户业主男性已满60周岁、女性已满55周岁的,发放临时《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一年(至2024年12月31日)。
逾期未办理证件换发手续的,将暂停办理相关业务,换证后恢复业务办理。
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
2023年11月2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