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工作程序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3-11-30 08:27:58

工信厅无函〔2023〕310号

为深入学习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巩固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成果,落实国务院电子电器行业管理制度改革有关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以及《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进一步优化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以下简称型号核准)工作程序,压缩有关流程时间,提升许可服务质量,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规范受理审核,把好型号核准许可第一道关口

(一)严格受理时限。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业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受理中心)要严格依据无线电管理规定受理型号核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审核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受理中心负责)

(二)提高承办效率。改进型号核准任务承办件办理流程,明确和细化各节点审核依据、审核内容和时限要求等事项。压缩任务承办件办理时间,在受理审核期间,由受理中心根据申请材料预生成型号核准任务承办件,后续待收到确认上传测试报告后的2个工作日内完成承办件制作。(受理中心负责)

(三)完善服务界面。完善型号核准电子政务服务平台界面,动态发布型号核准许可有关政策要求和审批结果,做到服务事项及时更新、审批流程清晰明了、审批要求规范有序、审批数据统计方便。(受理中心负责)

二、压缩测试时间,保质保量完成型号核准测试任务

(四)合理分配任务。统筹考虑就近服务企业等因素,结合各型号核准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承接测试数量的比例以及待测试任务量等情况,科学合理分配型号核准测试任务,减少申请人测试等待时间,提高型号核准测试资金执行效率和使用效能。(受理中心负责)

(五)及时提交样品。型号核准申请受理后,由受理中心通过网站、短信等形式,第一时间通知申请人提供测试样品并告知有关要求。相关样品应由申请人提前预备并确保其具备测试条件。收到受理通知后,申请人提供测试样品(含送样物流时间)不超过15个工作日。超过15个工作日的,申请人自行承担延迟后果,检测机构可优先安排其他按时提交样品的型号核准测试任务。对于测试样品因质量或体积过大等原因不便邮寄的,由申请人与检测机构协商进行上门检测。(受理中心、检测机构负责)

(六)加快调试进度。检测机构收到测试样品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试。超过10个工作日的,由检测机构向受理中心提出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受理中心将据此调整后续分配给该检测机构的型号核准测试业务量。测试样品因申请企业自身原因调试不成功的,检测机构可优先安排其他调试成功的样品测试。(受理中心、检测机构负责)

(七)严格技术测试。检测机构完成调试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型号核准技术测试并提交测试报告。对于测试不合格的样品,应出具测试不合格报告,检测机构不得重复测试。对于样品测试超时的,检测机构应出具书面说明并进行整改。对于整改后检测机构仍然超过测试时限的,后续将调整分配给该检测机构的型号核准测试业务量。(受理中心、检测机构负责)

(八)按时反馈报告。承接型号核准测试任务的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和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的有关要求,对检测机构的测试报告予以确认并反馈受理中心。确认报告的时间(含下达测试任务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

三、提升服务质量,提高公共服务平台群众满意度

(九)提升服务质量。加强受理人员培训,提升岗位技能。相关人员应熟练掌握无线电发射设备管理政策法规、型号核准依据的国家标准及国家无线电管理相关规定等知识,能够及时、准确、耐心回复咨询电话。提升受理中心公共服务电话服务功能和服务质量,遇有业务系统升级调整等情况,应提前告知申请人并提供联络号码。(受理中心负责)

(十)加强统计分析。受理中心按季度形成型号核准业务简报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重点是对型号核准受理情况(申请数量、受理数量、受理时间、审批时间等),检测机构测试情况(测试任务分配、调试时间、测试时间等)以及接听的用户电话(接听量、接听率、用户满意度、意见反馈等)等事项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受理中心负责)

四、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惠企政策落到实处

(十一)加强内部管理。受理中心、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检测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规章制度,加强人员、资金、证书、印章、文档、样品等方面的管理,明确岗位责任,规范操作规程,保守商业秘密,畅通企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加大力量投入。型号核准业务受理工作继续委托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以下简称监测中心)承担。监测中心应依据受理中心“三定”规定,将受理中心相关工作纳入中心年度重点工作,加大力量投入,加强对受理中心的指导和监督考核。(监测中心负责)

(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管理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工作,定期开展对受理中心的工作评价,作为评价监测中心对部支撑工作的重要内容;委托专业机构对检测机构的资金使用和业务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其结果作为检测机构承担型号核准测试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参考。(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严防廉政风险。相关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监测中心、受理中心、检测机构等单位工作人员应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加强廉政教育,提高风险意识,严守纪律底线,主动接受群众监督,保障型号核准行政许可全流程公平、公开、公正。(各相关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

2023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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