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业基本设施卫生要求(部分)


文章发表时间:2003-08-19 11:04:22

 

■具有与其供应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原料储存、粗加工、清洗消毒、烹调、就餐等专用场地,大中型饭店应单独设置上述场地。 

■经营场所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加工专用场所与餐厅的面积之比不小于1:2;烹调场所的净高度应不低于..5米,并通风良好。 

■加工场所应按照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加工的顺序合理布局;专用场地不得露天设置,应分设肉类、水产品及蔬菜类产品的专用洗涤池。 

■加工设备均须采用不锈钢材质,因工艺方面的原因必须使用其它材质的除外。餐饮具必须采用物理方法消毒,大中型饭店必须采用洗碗机,小型饭店采用相应的专用设备。 

■熟食专间应设置更衣及洗手消毒设施,配备专用的食品用具、有效的空气消毒装置、空调、流动水源、食品冷藏设施及用具清洗消毒设施,专间的温度应低于25摄氏度。 

■对于熟食专间面积,小型饭店不应小于5平方米,中型饭店不应小于15平方米,大型饭店不应小于30平方米。 

■必须设置卫生间及洗手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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