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室、执法总队: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安全工作,现将《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8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燃气用品
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实施方案
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对宁夏银川兴庆区富洋烧烤店燃气爆炸事故作出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家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相关要求,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燃气安全监管工作的部署,全面加强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为本、突出重点,坚持系统治理、全面整改,依法履行属地监管职责,深入排查整治本市生产和流通领域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重特大燃气事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安全。
二、工作重点
(一)排查整治的重点产品
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燃气用连接软管、集成灶、可燃气体探测器、燃气采暖热水炉等8类重点燃气器具及配件。
(二)排查整治的重点区域和场所
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
(三)排查整治的重点问题
生产、销售未经CCC认证、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产品;未经出厂检验或出厂检验记录不全;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产品一致性不符;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要求的旧国标产品等。
三、工作任务
(一)摸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
在上年度开展“排险除患、助企纾困”专项行动、燃气百日行动以及今年年初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排查的基础上,要坚持拉网查、滚动查,进一步摸清并动态更新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燃气用品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底数(附件1、附件2)。排摸中应注意收集、挖掘燃气用品非法制售线索,积极开展溯源调查。
(二)督促经营主体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
指导本市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第75号、第76号令的要求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配备与单位规模相适应的质量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管控清单,建立并落实“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工作机制。各单位要将辖区内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质量安全信息及时录入市局产品质量监管系统,加强对生产和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三)强化重点产品和重点区域场所监督检查
聚焦家用燃气灶等8类重点产品,实施燃气用品生产和销售单位全覆盖监督检查。聚焦城乡结合部、酒店用品和小商品批发市场、建材市场、大型集贸市场、燃气用品专营商店、五金店等重点区域和场所,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纳入CCC管理的家用燃气灶、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燃气采暖热水炉,进一步强化认证活动监管。
(四)严厉打击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
加大对“问题产品”生产和销售单位的查处力度,严查制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未经CCC认证的、“三无”产品以及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强化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鼓励举报燃气用品相关违法行为,对于举报线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结果;对符合《上海市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情形的举报人,依法给予举报奖励。
(五)加强违法产品溯源打击
对发现的“问题产品”开展溯源,向上游追溯生产者和经销商,向下追查销售门店,将违法线索移送相关区市场监管局联动查处。涉及外省市生产和销售单位的,依法移送属地市场监管部门联动查处。涉及其他领域违法线索的,及时通报同级相关部门。
(六)营造社会共治氛围
广泛开展燃气用品质量安全知识公益科普宣传,对燃气用品生产单位开展标准宣贯和质量帮扶,对燃气用品销售单位进行普法教育和销售警示,积极宣传典型案例,引导广大消费者自觉抵制问题“灶、管、阀”,营造良好的燃气安全共治氛围。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单位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做好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要结合辖区实际,突出工作重点,制定科学、精准、有效的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和责任逐级落实。
(二)加强督导督办
市、区两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专项整治推进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巡回督导、“四不两直”飞行检查,对监督抽查多次不合格、质量安全隐患比较集中、问题整改不到位和出现敏感舆情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实施“挂牌”督办。
(三)加强信息报送
各单位要加强专项整治相关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落实专人报送机制,每月20日前向市局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报送《燃气用品质量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月报表》(附件3)和典型案例,11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如遇重要情况、重大案件,应及时报告属地政府和市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