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
1.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2.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3.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
4.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5.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6.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7. 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案例一  浙江省台州市蔡某喜等49人利用网络平台跨省处置铝灰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铝灰  网络货运平台  综合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蔡某喜,系发布货运消息,组织倾倒铝灰的无资质废物处置人员。
被告人金某飞,系非法转运处置铝灰的浙江省三门县某地村民。
被告人郭某娟等4人,系炼铝加工厂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强等2人,系堆放铝灰船厂的负责人。
被告人李某等10人和4名被不起诉人,系铝灰倾倒、填埋地的负责人员。
另有27名被不起诉人,分别系炼铝加工厂加工人员、货车驾驶员。
2019年前后,被告人郭某娟等人在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开办四家废铝熔炼加工点,炼铝过程中添加含氟催化剂,产生大量铝灰。同年5月至10月间,郭某娟等人明知被告人金某飞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以每吨170元的价格将3000多吨铝灰委托其非法转运处置。金某飞明知铝灰会造成环境污染,在未做任何防渗措施的情况下,将铝灰堆放至三门县金某船厂、泰某船厂和滨海某城3处废弃点。2020年12月,泰某船厂拟转让厂区,被告人李某强联系金某飞处置未果,遂通过互联网联系到从事废物处置生意的蔡某喜。李某强明知蔡某喜没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将铝灰以300元/吨的价格交由蔡某喜处置。蔡某喜与李某等地接人员联系后,通过“运某某”货运平台发布货运消息,后有58名货车司机从该平台接单,从泰某船厂拉走58车约1897吨铝灰,除15车被公安机关及时查扣外,其余43车被非法倾倒、填埋于江苏扬州、淮安、镇江、宿迁,山东郯城以及浙江台州椒江等地,造成土壤严重污染,造成包括清运、规范处置、修复费用等经济损失3000余万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12月14日,浙江省台州市生态环境局三门分局接到举报,称有数百吨铝灰从三门县运输至江苏境内倾倒。该局立即着手调查,对三门县铝灰堆放地的土壤和水进行检测,发现无机氟化物严重超标,且船厂的铝灰经鉴定属于具有浸出毒性的危险废物,非法倾倒、处置数量达到立案追诉标准“三吨以上”,相关人员已涉嫌污染环境犯罪。该局遂启动行刑衔接机制,于同年12月22日将案件移送三门县公安局立案侦查。
浙江省抽调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业务骨干组建联合专案组,迅速安排侦查人员前往上游产废地、中游堆放地和下游处置地开展取证工作,对涉案危废进行溯源核实,并同步开展铝灰清运处置。专案组积极与江苏、山东各倾倒点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接,统筹协调取证。考虑到三门县是涉案铝灰的集中堆放地和转运始发地,由三门县管辖更有利于全链条打击犯罪。办案组经多方协调后,促成有关地方将案件统一移交由三门县公安局办理。侦查终结后,2021年3月31日至6月22日,三门县公安局先后以蔡某喜等49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三门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时,至2021年3月底,倾倒填埋在江苏、山东、浙江境内涉及6个地级市、10处倾倒填埋点和3处堆存点的铝灰全部清运回三门县安全处置,累计处置涉案铝灰8226.09吨(含泥土和废水)。
三门县检察院在立案初期便受邀参与案件商讨,通过深入分析炼铝加工厂产废原理,提出“认定危废为主,认定损失为辅”的办案思路,建议全点位取样进行司法鉴定,对鉴定不是危废的点位进一步查明造成的经济损失。审查起诉期间,三门县检察院积极监督相关部门开展行政磋商,起诉前促成挽回经济损失1800余万元。
2021年12月3日,三门县检察院对接收堆放、处置倾倒铝灰以及源头产废等犯罪情节较重的涉案人员共18人提起公诉,其中犯罪情节相对较轻且积极参与环境修复治理的涉案人员,经司法行政机关评估调查后,依法建议适用缓刑;对货车司机等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22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对因其经手的铝灰是否属危险废物存疑且造成经济损失不足30万元的9人作存疑不起诉处理。2022年4月至7月,三门县人民法院分批对本案被告人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蔡某喜等18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七个月,并处罚金32万至1万元不等,其中9人因犯罪情节较轻,积极修复生态环境,依法适用缓刑。18名被告人均认罪服判,无一上诉。
【典型意义】
1.以货运平台数据为切入点,准确打击违法犯罪。被告人蔡某喜通过网络组织全国各地的地接人员实施危险废物倾倒、填埋,又在“运某某”货运平台招募货运司机进行运输,致使污染范围扩大至3省6地市。因涉案人员多、跨省市、范围广,溯源核实与查尽填埋点位难度较大,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协作配合,充分发挥问询调查、侦查缉捕、审查起诉等职能作用,形成打击整治合力。查办过程中,充分运用调查提取的客观性证据,快速锁定各环节犯罪嫌疑人,准确打击犯罪。同时,不遗漏污染点位,清运、治理同步跟进,最大程度减少环境污染。
2.推动产废源头与货运平台行业治理。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炼铝厂未按规定配备环保设施、铝灰交由无资质人员处理等问题,检察机关向产废地生态环境部门制发检察建议,推动建立、规范炼铝行业危险废物处置、监管体系。生态环境部门注重疏堵结合,在产废地市域范围内开展“举一反三”铝灰行业专项执法行动,很快建成了年处理4.5万吨铝灰能力的危废集中处置中心,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检察机关还针对“运某某”货运平台存在的监管缺失问题向平台提出建议,帮助平台建立、完善货物上线审核和监督机制,有效杜绝非法货物上线运输。
案例二  山东省青州市刘某刚等44人非法处置废铁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危废铁桶  深挖线索  规范危废处置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系收购、加工危废铁桶作坊主。
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系倒卖危废铁桶的“桶贩子”。
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系“毛板”的收购者和销售者。
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系危废铁桶加工场地提供者。
2017年10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刘某刚等6人在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且明知将盛装化工原料、机油等危废铁桶加工成“毛板”会污染环境的情况下,仍从江苏、山东等地的被告人孙某国等31人处收购盛装机油、化工树脂及溶剂、苯类物质的废铁桶,并在山东潍坊、淄博、东营三地交界处的隐蔽区域租用被告人门某新等2人的废弃院落、闲置民房,雇佣工人对收购的危废铁桶进行劈割、轧平加工成铁板,后出售给天津、山东潍坊等地的被告人付某喜等5人进行二次水洗,最终销往浙江、河北、山西、福建等地的铁制品加工企业,非法处置危废铁桶共计800余吨。上述人员在加工过程中,利用化学洗涤剂冲刷或焚烧等方式对桶内残留物进行处理,在没有采取任何防渗、防护措施情况下,将桶内剩油、废油和残留危险物随意倾倒,对周边的土壤造成严重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含有甲苯、苯酚、苯乙烯等十七种有毒有害成分。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过程】
2018年11月14日,山东省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在牵头开展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辖区内一小作坊对废铁桶进行劈割、轧板作业,现场油污满地。经勘查初步确定属于危险废物,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将该案移送至青州市公安局。
青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后,潍坊市公安机关抽调200余名警力,采取协同作战、多点出击方式,明确和统一侦查思路,逐步摸清犯罪链条,对证据进行全方位固定,并于2019年3月26日集中收网,将刘某刚等主犯及骨干成员全部抓获归案。
针对办案中遇到的事实认定及取样鉴定问题,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市公安局和市检察院根据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联合召开案情分析会并达成共识,认为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HW49其他废物,即“含有或者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容器、过滤吸附介质”,危险特性为“T”(具有毒性)的规定,与危废铁桶没有进行物理隔离而被沾染的一般铁桶亦应认定为危险废物。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明知他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向其提供或者委托其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因此,本案中危废铁桶收购、贩卖人员应当认定为共犯,考虑到上述人员对危险废物的非法处置所起的重要作用,均应认定为主犯,作业场地的出租人所起作用较小,可以认定为从犯。对于难以取样、难以认定危险废物的现场,应由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技术勘查人员共同取样,生态环境部门指派专家,及时出具相关危险废物的认定证明。同时,青州市检察院就犯罪嫌疑人主观故意认定、抽样取证、案件管辖等方面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并建议对涉案的窝点、车辆、人员、企业深挖彻查。
为能及早发现并打击此类违法犯罪,2019年1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会同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召开联席会议,建立完善联动执法、案件移送、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针对涉案企业为降低经营成本,违法销售危废铁桶的行为,2019年4月,青州市公安局向企业和生态环境部门发出由产废企业改进危废储存方式、加强危险废物的废弃包装物管控和再利用等公安建议函。为促进加强监管,2020年6月,青州市检察院向市生态环境、市场监管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开展专项检查,确保危废铁桶得到正规无害化处理。同时,青州市公检环三部门通过媒体宣传、现场讲解等形式,积极开展了环境污染防治宣传活动。
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后,陆续以刘某刚等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向青州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25日至2022年1月5日,青州市检察院以被告人刘某刚等44人涉嫌污染环境罪先后提起公诉,根据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地位作用、性质、情节、悔罪态度,依法分别提出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二个月不等刑期,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量刑建议。青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刘某刚等44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并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宣判后,刘某刚等4人以部分事实认定有误或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先后分别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注重以点带面,坚持深挖扩线。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往往涉及生产、出售、购买、运输、加工等多个环节,要坚持“全环节、全要素、全链条”打击,彻底查清犯罪网络,深挖犯罪源头。此案的成功办理源于危险废物大排查大整治活动中发现的一条“洗桶轧板”的线索,通过顺线深挖,将危废桶流出企业、“劈桶”作业、运输司机、“清洗毛板”犯罪四级黑色链条串联,成功锁定违法产废企业,使一个桶牵出了一串案,最终摧毁了这一“立足”潍坊周边、“覆盖”山东省内、“辐射”全国7省的特大非法处置废包装桶犯罪网络,一举斩断黑色利益链条,揭开了危废包装桶处置的“潜规则”,切实做到打深打透。
2.注重溯源治理,搭建环保“防火墙”。非法处置危险废物行为严重破坏生态环境,危及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通过制发检察建议书、公安建议函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开展规范整治;同时,联合生态环境部门督促相关企业规范化处置危险废物,通过以案释法等方式开展环境污染防治教育,提高社会公众对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危害性的认识,依靠人民群众共同防治污染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三  北京市密云区夏某江等5人洗洞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非法采金  洗洞  废旧矿洞治理
【基本案情】
被告人夏某江,系洗洞行为发起人、组织人、受益人。
被告人王某、金某平,系洗洞行为受益人,辅助夏某江组织洗洞行为。
被告人李某路,系洗洞行为出资人、受益人。
被告人陈某富,系实施洗洞行为负责人、受益人。
被告人夏某江在北京市密云区打工期间,得知有一处废弃黄金矿洞,因北京市自2003年起禁止开采金矿已废弃多年。为牟利,夏某江联系熟悉采矿行业的被告人王某商议,由夏某江负责联系熟悉当地情况的被告人金某平,为在该废矿洞内非法采金提供便利;由王某联系出资人和现场实施负责人,共同利用该矿洞非法开采金矿牟利。后王某找到被告人李某路出资购买采矿所需设备以及物品,找到被告人陈某富作为现场负责人组织工人实施采金行为。2020年7月至8月间,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5人就合作方式、出资数额、收益比例形成一致意见后,组织工人借助矿洞内地势特点修建多个蓄水池,使用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的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的溶液,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中非法采金(俗称“洗洞”)。整个过程未采取任何防护措施和废水、废渣收集处置程序,致使洗洞废水直接排入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中。经检测,该洗矿废水中含总氰化物。夏某江、王某等人的洗洞作业行为,严重污染山体裂隙和矿洞底部土壤。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9月8日,北京市密云区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后,在废矿洞内查获3名非法开采金矿的工人并扣押作案工具。根据现场情况分析,存在污染环境和破坏矿产资源双重危害,密云区生态环境局启动行刑衔接协同工作机制,与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密云分局分别就职权范围内污染环境与非法采矿的违法事项展开调查,密云区人民检察院就调查方向、证据固定等全过程开展指导和支持,密云公安分局积极提供相关协助,迅速开展侦查取证工作。
针对非法采矿行为,经调查,现场扣押的活性炭系开采金矿所得半成品物质,其中含金(Au)金属约115.45克,该矿产品价值低于刑事立案标准。针对污染环境行为,区生态环境局进行现场取样并委托检测机构对废液进行检测。经检测,废液中含总氰化物且浓度范围分布在51.6-218mg/L,超过北京市水污染综合排放标准总氰化物排放限值0.2mg/L。但因现场扣押的黄金选矿剂外包装上注明其主要成分为有机氰化物,且标注“有机环保”字样,嫌疑人辩解洗洞过程无毒。矿洞废渣能否认定为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危险废物,废液是否属于有毒物质,成为构罪焦点。基于此,区检察院通过深入分析洗金作业原理结合刑事证明要求,提出检测鉴定的基本内容以及所需鉴定能力;区生态环境局委托中国政法大学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作为本案的专业鉴定机构。经取样检测,该废水具有水生生物毒性,急性类别为Ⅰ,属于有毒物质。虽然行为人使用的是有机氰化物选矿剂,较之无机氰化物选矿剂毒性降低、稳定性更好,但二者化学反应原理基本一致,该废液冲洗过后形成的废渣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HW33项的危险废物。由此区生态环境局认定夏某江、王某等人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并移送公安机关,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侦查。
侦查过程中,密云区公安分局围绕黄金选矿剂、氢氧化钠等物质来源、现场作业方式、盗采矿产流向、涉案人员身份及责任,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同时,区检察院同步开展证据审查,就案件证据链条的固定和完善提出明确方向。因夏某江等人洗洞作业简陋,任由含有急性毒性的液体喷淋到矿洞岩壁和底部碎石并渗漏至裂隙和土壤,冲洗过的有毒废渣散布于山洞中难以区分和称重,为此,经多次现场勘查后确定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将洗洞行为导致大量有毒废渣在矿洞内堆积对土壤以及地下水可能造成潜在影响作为量刑情节。区公安分局侦查终结后,于2022年3月24日以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向区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密云区检察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17日以被告人夏某江、王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依法提起公诉,建议对曾犯同种犯罪且起到组织作用的夏某江从重处罚。同时,就审查中发现的其他3名共犯线索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该3名共犯后期陆续到案,5名作案人全部落网。
2022年8月至12月间,密云区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夏某江、王某、金某平、李某路、陈某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至八个月不等,分别并处罚金2万元至1万元不等。以上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均已生效。
案件办结后,密云区检察院针对案件背后暴露出的矿产资源管理漏洞,向属地政府和相关单位分别制发加大对废旧矿洞监督管理工作的检察建议,建议从源头避免类似犯罪的发生。废旧矿洞现均已封洞。
【典型意义】
1.发挥协作优势,合力破解难题。我国刑法以及司法解释对污染环境罪中有毒物质认定有严格限制,这也是司法实践中“洗洞”类污染环境案定罪的难点和关键。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该类犯罪行为所利用的工具和手段更披上了“有机”“环保”的外衣,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案件认定难度。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执法机关通力合作,明确废渣属于危险废物,并在废渣数量无法确定的情况下,以通过渗坑、裂隙等逃避监管方式处置有毒物质入罪,为同类案件找到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办理路径。
2.注重系统治理,构筑保护屏障。办案中,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环境、矿产资源执法机关积极做好系统治理“后半篇文章”,以个案办理为依托,深挖行为人需循矿线作业、距离水源近、人工搬运物品便利等作案特点,在区域范围内开展排查,并通过检察建议、专项报告等多种方式推动区域内更高层面的打击“洗洞”盗采金矿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及时出台和实施,有效消除同种风险隐患和堵塞管理漏洞,形成全方位保护屏障,真正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效果。
案例四  天津市武清区李某文等26人跨省处置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废铅蓄电池  举报奖励  跨省协作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系废铅蓄电池回收点经营者。
被告人赵某等16人,系倒卖废铅蓄电池给回收点的商贩。
被告人李某光等7人,系废铅蓄电池回收点工人。
被告人孟某国等4人,系收购回收点的废铅蓄电池并用于非法炼铅的人员。(分别被河北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机关处理)
2018年至2020年7月间,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冒用已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公司名义,先后在天津市武清区东马圈镇等地有关厂房、院落或小树林内,雇佣被告人李某光等人收购、拆解废铅蓄电池,并将拆解蓄电池收集的酸液通过渗坑、下水道等方式排入无防渗措施的土壤或公共排水系统。
被告人赵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李某文等人非法拆解、处置废铅蓄电池,仍分别将非法收购的150余吨至10余吨不等的废铅蓄电池倒卖给李某文等人,并参与酸液排放倾倒。经认定,上述废铅蓄电池及拆解蓄电池过程中产生的铅、酸均属于危险废物。经检测,上述地点多处土壤的铅含量、酸数值明显高于正常土壤,已被严重污染。
被告人李某文、刘某顺、周某瑞等人将经处理后的3600余吨废铅蓄电池,分别出售给森某公司,以及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内蒙古自治区突泉县等地的被告人孟某国等人。被告人孟某国等人将收购的废铅蓄电池用于非法炼铅,严重污染环境。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7月,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有奖举报平台接群众举报,反映武清区一闲置院落周边长期有刺激性气味,影响生产生活。接报后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成立专案组,迅速开展核查工作,锁定位于武清区的3处非法处置废铅蓄电池“黑窝点”和李某文等3名涉案人员,并围绕涉案人员进一步开展深度研判,逐步摸清该团伙上下游人员基本情况,以及作案规律,为集中收网打击奠定了基础。2020年7月,市、区两级公安机关抽调120余名警力,成立3个抓捕组,会同30余名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和检测检验人员,对涉案地点进行联合突击检查,现场抓获李某文、李某光等回收点经营者、工人,以及倒卖废铅蓄电池商贩,查获废铅蓄电池170余吨。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重奖20万元。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将李某文等人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武清公安分局立案侦查。
武清区检察院就深挖废铅蓄电池来源、彻查窝点经营状况、及时收集固定客观证据等方面提出工作建议。通过深挖细查犯罪线索,武清公安分局发现多人多次向多个回收点倒卖废铅蓄电池的线索,又陆续抓获赵某等27名倒卖废铅蓄电池给回收点的商贩及1名已离职的回收点工人,追加认定非法收集、拆解、处置废铅蓄电池3600余吨。武清区检察院与武清公安分局,就先后抓获的28名上游倒卖人员是否均构成共犯等问题进行研究。其中,赵某等16名上游倒卖人员明知李某文等人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多次向其低价出售废铅蓄电池,并参与回收点内的打孔排酸行为,应认定为污染环境罪的共犯,由武清公安分局移送审查起诉;另12人仅向李某文等人倒卖少量废铅蓄电池,且未参与排放酸液,系一般违法人员,不构成污染环境罪的共犯,不宜按犯罪处理,由武清公安分局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处罚。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各案发地点土壤和水体采样检测结果,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2020年10月20日,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后,武清区检察院发现回收点的废铅蓄电池还流向在外省区非法炼铅的孟某国等人(孟某国等人因长期从事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在外省市已被查处)。为深挖细查废铅蓄电池流向,彻底摧毁倒卖废铅蓄电池网络,检察机关会同专案组乘胜追击、协同作战,与外省区合力打击跨省污染环境的利益链条。一是扩线锁定涉及河北、内蒙古等外省区的上下游涉案违法犯罪嫌疑人,充分利用公安机关线上异地办案协作机制,与外省区快速互通共享证据材料,防止上下游犯罪行为人恶意串通、隐匿证据。二是在内蒙古自治区属地相关部门大力支持下,武清区检察院、武清公安分局共同派员赴该区林西县、突泉县等地开展补充侦查、讯问取证工作,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全面客观还原案件事实。三是通过线上视频随时与外省区相关部门连线,互通案件进展情况,充分研商各环节参与人的犯罪情节、地位作用,确保案件定罪量刑准确均衡。
2021年3月23日,武清区检察院对李某文等26人以涉嫌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武清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11月21日、12月16日分别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文等26人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八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万至3000元不等,判决均已生效。经另案处理,孟某国等4人因犯污染环境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至8万元不等。
【典型意义】
1.多部门跨省协作提升打击合力。本案侦办中,公安机关以“人”为主,负责抓捕审讯;生态环境部门以“物”为主,负责对废铅蓄电池和被污染的土壤进行先期保管及取样检测,第一时间出具环境鉴定报告,形成行刑无缝衔接、涉案物品保管移交畅通、案件快侦快破的办案机制。检察机关及时派员参与上下游犯罪取证工作,针对不同涉案人员在案件中所发挥的作用,及时提出是犯罪还是一般违法等意见和建议,并对提取固定证据进行针对性指导。本案依托跨省市联合联动、办案协作、突发事件应对等工作机制,深挖扩线全链条打击天津、内蒙古、河北三地窝点6个,摧毁处置废铅蓄电池利益链条3个。
2.举报奖励构建共治格局。举报奖励制度在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保护事业、拓宽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渠道,优化生态保护执法方式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2020年4月,生态环境部印发《关于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导各地建立实施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制度,要求各地拓宽网络、微博微信等举报渠道,明确奖励范围,加大奖励力度,规范奖励程序,完善对举报人的保护。天津市通过有奖举报平台解决了多起群众反映突出的危险废物、大气污染等环境违法犯罪问题,推动形成全民支持、参与的生态环保新格局。本案中,天津市对举报人予以重奖,极大激发了广大群众参与环境保护监督的热情,2021年下半年该市环境问题信访举报数量同比增长39.3%,2022年该市举报奖励案件数量是2021年的8倍。
案例五  上海市青浦区谢某华等3人非法处置废料桶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大气污染  快速检测  追加认定危废数量
【基本案情】
被告人谢某华,系盛某科(上海)油墨公司EHS(环境、健康、安全)经理、危废废料桶提供方。
被告人李某松,系负责联系提供方和处置方的中介人员。
被告人李某国,系无证废品收购站负责人、危废废料桶实际处置方。
2019年4月起,被告人谢某华利用负责油墨公司危险废物处置事宜的职务便利,明知被告人李某松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将公司危废废料大桶3386只、小桶4565只私下交由李某松非法处置并收取好处费人民币31万余元。李某松从谢某华处接收上述废料桶后,称重卖给被告人李某国等人。
2020年8月,被告人李某国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租赁上海市青浦区某路10号经营废品收购。其间,李某国将在非法处置废料桶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的废水通过渗坑直排至所在区域地下水。同月底,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李某国的废品收购站执法检查过程中,现场查获其未处理废料桶3.44吨。经检测,案发当日查获的油墨公司废料桶均为危险废物(危废代码HW49-900-041-49),现场水坑为无防渗漏措施的渗坑,渗坑内总镍、总锌等指标均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DB31/199-2018)规定的限值,臭气浓度超过上海市《恶臭(异味)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1025-2016)中规定的限值。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8月31日,根据群众举报,上海市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在对青浦区某路10号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场所存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情况,并通过场所内堆放废桶上的标签,溯源至谢某华所在的油墨公司。同日,青浦区生态环境局和青浦公安分局联合行动,第一时间在青浦区某路10号分别就土壤、水、大气多个点位进行采样,并于2020年9月2日刑事立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集中管辖该市破坏环境资源犯罪,于刑事立案当日即关注该案,并与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多次召开案件研讨会,就涉案废料桶是否系危险废物、本案是否系单位犯罪、犯罪既未遂认定、主从犯认定等问题进行研究沟通,达成共识。
针对被处置危险废物易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及时监测,固定污染后果证据。一方面,案发时快速检测,由生态环境部门现场执法人员用手持式废气快速检测仪对涉案场所区域空气进行快速检测,通过各点位的高浓度废气数值变化情况,证实废气呈现自废料桶堆存区域向外扩散后直排外环境的轨迹。另一方面,立案后准确检测,商请专业监测部门青浦区环境监测站采样人员对涉案场所边界上空气、上风向区域空气进行布点采样,用准确数据锁定废气超标排放行为,同时排除上风向存在废气污染源的可能性,从而有效证明犯罪行为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结果。
针对以往处置的危险废物数量进行取证。一方面,调取油墨公司相关证据材料,倒推既往处置的危废数量,证实谢某华还曾通过李某松委托多人处置危险废物。另一方面,固定行为人处置危险废物模式违背市场交易规律,交由他人处置不仅未支付费用反而获利的证据。最终,追加认定谢某华既往处置废料桶50余吨,获利31万余元的事实。
通过调查取证,排除单位犯罪。通过询问油墨公司主管人员、保安人员,并调取监控,确认油墨公司管理层对此虽疏于管理但均不知情,非法处置废料桶是谢某华为牟取私利实施的个人行为。
2020年12月9日,青浦公安分局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涉嫌污染环境罪将该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在查明案件事实基础上,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督促生态环境修复相结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前磋商。2021年2月5日,谢某华、李某松、李某国与青浦区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共同承担涉案地块的环境修复费用,分别预缴人民币15万元、8.5万元和8.5万元。
2021年3月12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上述3名被告人提起公诉。同年4月28日,青浦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3名被告人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全部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8000元不等,禁止被告人李某国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排污或者处置危险废物有关的经营活动。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2021年7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油墨公司对危险废物贮存、处置存在风险隐患及薄弱环节等问题,向油墨公司制发《检察建议书》,建议其规范危险废物的处置流程、进一步完善危险废物登记台账、加强员工警示教育,油墨公司回复已按照检察建议所列事项进行整改。2022年2月、8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收到回复后两次对油墨公司进行回访,联合青浦区生态环境局通过现场授课、培训指导等多种形式送法到企业,普法到一线,促进危险废物生产及处置单位建章立制、依法经营。同年,青浦区生态环境局联合涉案公司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生态环境局共同开展专项整治。一方面,针对辖区内危废重点管理单位开展“危废规范化治理”“危废治理百日行动”“固体废物专项治理”“废弃危化品整治”等专项执法行动,杜绝新增违法生产项目和环境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针对全区范围内废品回收场所开展地毯式排摸,全覆盖执法检查近30户,依法惩治无证回收场所,从源头上实现有效治理。
【典型意义】
1.针对危废易挥发特性,通过即时检测固定大气污染证据。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类污染环境案件,犯罪行为是否对外环境造成实质性污染是案件构罪的核心要件。对于尚未处置的危险废物,可从行为方式是否违反国家规定或者行业操作规范、污染物是否与外环境接触等方面实质判断是否造成环境污染的危险或者危害。本案在危险废物尚未处置的情形下,针对被处置危险废物的易挥发特性,通过对环境空气进行检测的方式,破解污染环境后果的取证难题。将尚未处置的危废数量认定为未遂,确保罪责刑相当。同时,本案通过“案发时快速检测+立案后准确检测”的模式,有效解决生态环境部门取证手段有限、侦查机关刑事立案前难以取证的问题,提升了依法惩处污染环境犯罪质效。
2.顺藤摸瓜,追加认定既往处置危废数量。司法实践中对于涉危废类案件,一般仅能认定现场查获的数量,认定既往数量存在较大难度。本案在实际处置人未全部到案的情况下,一方面通过危废台账、被告人获利金额等书证计算危险废物的既往处置吨数,另一方面结合被告人交由他人处置不仅未支付费用反而获利、最终处置方均是无危废处置资质的收购废品人员等事实,推定既往危险废物的处置方式必然产生污染环境的后果,从而对既往非法处置危废的数量准确认定。
案例六  江西省南昌市戴某兵等3人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副产盐”  特征污染物溯源  先鉴定后收费 
【基本案情】
被告人戴某兵,系“副产盐”的非法收集、处置者。
被告人肖某生,系“副产盐”的非法处置者。
被告人钟某华,系“副产盐”的非法运输、处置者。
“副产盐”系生产或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可能含有毒有害成分的固体废盐,由于生成条件多样、成分复杂,导致毒害性质复杂,一般需要经过属性鉴别后,根据鉴别结果按产品、一般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分别进行管理。
2016年至2020年7月,被告人戴某兵在未取得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谎称系湖南某有限公司分厂厂长并伪造了该公司印章,以公司需要“副产盐”用于矿物冶炼为由,多次冒用该公司名义在全国范围内收集、处置医药化工企业“副产盐”,以获取相关企业给予的每吨160元至1500元不等的补贴款。
2017年10月,因堆放在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某租赁仓库内的“副产盐”产生刺鼻气味,招致周边厂家多次反映,被告人戴某兵便通过互联网联系到被告人肖某生。双方达成处置协议,由戴某兵、钟某华负责运输“副产盐”至肖某生指定场所,并按照每吨50元左右的价格支付肖某生“补贴款”。肖某生随后使用化名以“临时堆放原材料”名义在南昌市青山湖区、新建区分别租赁场地用于堆放“副产盐”。
2017年11月至2018年2月期间,戴某兵委托钟某华组织车队先后将1200余吨、211吨不同企业生产的“副产盐”拆包混合后运送到肖某生租赁的青山湖区场地和新建区场地。肖某生对上述“副产盐”未做任何防护措施便径直露天堆放,后更换手机号码“失联”,导致堆放在两地的“副产盐”分别流散300余吨、70余吨,造成周边土壤、水体被污染。经检测,上述“副产盐”均具有浸出毒性,所含危险废物超标,危险废物代码为HW02/HW04/HW11。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6月,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发现,肖某生租用该区乐化镇一空厂房露天堆放大量不明固体废物,经快速检测,初步判定为具有毒性危险特性的危险废物。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对堆放物进行应急处置后,将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案移送新建公安分局。
新建公安分局于2020年7月3日立案侦查,并主动听取新建区检察院意见。双方联合新建区生态环境局围绕案件性质、取证方向多次开展会商研判,确定以查清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流转为侦查方向。
经初步侦查,案涉“副产盐”来源于戴某兵。进一步研判发现,本案“副产盐”来源于两个省份10余家产废企业,并流向多个省份。鉴于案情重大、疑难、复杂,2020年8月31日、9月25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先后对该案挂牌督办,并派员至新建区协调、指导关键证据调取。
针对本案堆放的“副产盐”系多家企业固体废盐“混合物”情况,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联合对涉及的10余家产废企业进行突击走访调查,全面调取企业环评报告、验收批复文件、企业危险废物处置协议等证据,初步圈定涉案“副产盐”来源于其中7家产废企业。在充分会商并征求专家意见后,委托鉴定机构对7家主要产废企业产出的废水、固体废物采样与涉案“副产盐”中所含的特征污染物进行比对,鉴定出与2家企业具有高度关联性。鉴于2家企业对生产中的“副产盐”没有依法依规进行管理处置,造成实际污染的后果,由生态环境部门与涉案企业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
针对肖某生等人辩称主观上不明知系危险废物,客观上系“临时堆放并将销往水泥厂”,并非“排放、处置、倾倒”危险废物的辩解,办案机关在固定完善肖某生等人长期随意堆放、无保护措施放任“副产盐”流失、以假姓名租赁场地并更换联系方式等客观行为证据的同时,联系走访省内多家水泥厂,对水泥生产中不需要、不收购涉案“副产盐”事实进行确认,进一步夯实了案件的证据基础。
针对本案鉴定费用高昂的问题,新建公安分局、新建区检察院、新建区生态环境局与区人民法院、区财政局等单位召开联席会议,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用于接收各类环境资源案件生态损害赔偿及修复资金,并支付环境资源案件办理产生的司法鉴定、应急处置、生态修复等费用。将检察公益诉讼“先鉴定、后付费”机制运用至刑事案件办理中,委托江西核工业局监测研究中心先行对全部涉案“副产盐”开展检测。经检测,该批固体废物具有2.4.6-三氯苯酚浸出毒性,根据《危险废物鉴别技术规范》(HJ 298-2019)认定为危险废物。鉴定结束后,新建区及青山湖区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开展无害化处理工作。
针对相关“副产盐”流向多省份问题,2021年1月,公安部部署山东等地公安机关核查涉案线索,依法严厉打击非法处置“副产盐”污染环境犯罪。各地及时将协查结果反馈新建公安分局,进一步固定完善证据。
2021年1月12日,新建公安分局以戴某兵涉嫌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钟某华、肖某生涉嫌污染环境罪移送审查起诉。戴某兵、钟某华经检察机关多次释法说理,主动缴纳生态修复费用41万元、10万元。2021年6月21日,新建区检察院对戴某兵等3人向新建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9月18日,新建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量刑建议,以污染环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戴某兵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1万元,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肖某生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钟某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一审判决后,戴某兵提出上诉。2022年12月29日,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1.准确打击“副产盐”黑产业链。化工行业尤其是石化、制药、精细化工等行业,每年产生大量废氯化钠盐、废硫酸钠盐等“副产盐”,个别产废企业为降低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勾结、放任无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个人对危险废物类“副产盐”进行非法处置,造成生态环境污染。此类案件的侦办难度普遍较大,本案围绕危险废物的性质、来源、流转、处置等问题,对案件串并深挖,实现对非法提供、收集、处置危险废物行为的黑产业链准确打击。
2. 积极探索“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司法实践中,环境污染案件鉴定费用高昂往往是制约司法办案的难点问题。本案中,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共同推动设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专用账户,作为“资金池”统一接收、保管各类环资案件赔偿及修复资金,统一支付生态修复、司法鉴定等费用,为环境资源案件办理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探索运用“先鉴定后付费”机制办理重大环境污染刑事案件,为推进案件高效办理提供了参考借鉴。
案例七  重庆市永川区邬某渐等8人非法处置含油泥浆污染环境案
【关键词】
污染环境罪  页岩气钻井  含油泥浆  跨省协作机制  行业风险分析
【基本案情】
被告人邬某渐,系某矸砖厂实际经营者。
被告人彭某鸿,系邬某渐所雇货车司机。
被告人常某、陈某、李某,系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项目负责人。
被告人杨某、周某志,系页岩气开采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
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在川渝两地从事页岩气开采。2020年3月起,公司位于四川省武胜县的项目试气过程中,多次拆装机器导致管线内的液压油泄漏至钻井平台下方井中。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杨某安排工人将含有废液压油的水,抽入原本用于收集废泥浆的地罐中,由此混合形成含油泥浆,又安排下属周某志联系不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重庆某环保产业有限公司陈某运走处置。陈某通过重庆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常某层层转包,最终找到重庆永川区某矸砖厂经营者邬某渐,欲将含油泥浆作为矸砖原材料进行非法处置。同年8月,邬某渐指使彭某鸿驾驶货车将34.55吨含油泥浆运抵永川区,因发生泄漏,该二人遂将整车含油泥浆倾倒在公路边山沟里。
2020年7月,公司位于重庆市永川区的项目开展替浆作业期间,用油基泥浆替换水基泥浆产生含油泥浆混合物。该项目安全环保管理人员袁某私自联系成都某能源有限公司的李某,将18.38吨含油泥浆当作一般水基泥浆处理。李某转手交由邬某渐处置,邬某渐安排他人将上述含油泥浆运至某矸砖厂并倾倒在料场旁的土坑内。
经鉴定,本案中被倾倒的52.93吨含油泥浆属于危险废物。邬某渐等人的非法处置行为,造成倾倒地土壤中石油烃、重金属钡等含量远超背景土壤值,并含有重金属锌、铬等有毒物质,生态环境受到严重破坏。
【行政调查和刑事诉讼情况】
2020年8月7日,重庆市永川区公安局接群众举报,在公路边山沟发现大量含油废弃物,随即联合永川区生态环境局赶赴现场开展调查,并将情况上报重庆市公安局。调查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对现场污染物采样监测特征污染因子,会同专家进行辨别,并启动应急协作处置机制,第一时间开展含油泥浆应急处置工作。公安机关整合相关警种力量成立专案组,通过现场勘验、收集相关物证,结合区域工业布局,初步划定页岩气钻井行业为溯源排查重点范围,并进一步锁定涉案车辆和人员,准确还原跨川渝作案过程。因案情重大,专案组随即根据《川渝联手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协作机制》,商请四川公安机关配合开展现场勘验、危险废物溯源固证、犯罪嫌疑人抓捕审讯等侦查工作,同步开展涉案钻井企业走访调查工作。在川渝公安机关的协同配合下,相关犯罪嫌疑人全部归案,并通过调取嫌疑人专业背景、任职经历、岗位职责、培训经历等客观证据,印证钻井平台及居间委托嫌疑人的主观故意,为综合认定相关嫌疑人“明知”含油泥浆的危害性打下基础。同时,专案组商请检察机关对危险废物鉴别、追责对象、共犯合意认定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开展侦查工作。最终,本案通过川渝协作、部门联动、多警种合成作战等举措,斩断“产、运、倒”一条龙式跨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利益链条,实现对危险废物倾倒者、委托倾倒者和产生者的全链条高效打击。
2020年11月24日,邬某渐等8人涉嫌污染环境罪一案因重庆试点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根据地域划分该案移送至对应的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机关针对含油泥浆混合物属性鉴别、本案是否涉及单位犯罪等提出补查意见。经专案组与检察机关会商后,决定聘请司法鉴定机构为本案的混合固体废物作出性质鉴别,并同步商请重庆市生态环境局开展混合固体废物的判定。鉴定及判定结论均显示,泥浆类物质属于半液态物质,且具有较大的孔隙率,能够与废矿物油进行充分混合,导致废矿物油的危险特性扩散至废泥浆中,本案含油泥浆属于具有毒性的危险废物。补充侦查后,检察机关综合全案证据认为,杨某、常某等6人外包处理危险废物,均系私自委托非法处置行为而非执行单位决定,其中常某违法所得归其个人占有,均不认定单位犯罪。经检察机关积极开展释法说理,邬某渐等6人自愿认罪认罚,缴纳生态修复金共8万元。
因本案非法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且案件重大复杂,涉川渝多家企业,社会关注度高,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5月29日将民事公益诉讼线索移送至上一级院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该院于同年6月3日作出公益诉讼立案决定。本案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后果严重,受损生态亟待修复,但犯罪链条长,共同侵权人多,导致民事侵权主体范围不明。经第五分院调阅案卷、听取鉴定专家意见后查明,涉案刑事追诉对象与民事侵权被告虽不同一,但非法处置油基泥浆污染环境的民事侵权事实已查明,生态损害范围和程度明确,上游产废外包、居间转包、下游倾倒危废所涉的主体清晰,相关侵权行为与生态环境损害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之规定,本案共同侵权连带环境修复责任主体范围可依法确定,具备开展诉前磋商条件。第五分院于同年7月5日联合永川区检察院,组织永川区生态环境局、涉案企业和个人、专家、市人大代表、听证员等召开公开听证,明确污染链上下游6家川渝企业和2名行为人承担共同侵权连带赔偿责任,释法说理督促引导相关企业和个人自愿承担环境修复责任,并由永川区生态环境局及时启动诉前磋商,7月9日,由永川区人民政府与赔偿义务人西南某工程有限公司下属分公司、第三方环境治理承包商、某矸砖厂、邬某渐、常某达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明确生态环境损害事实、责任认定和承担、履行方式和期限等内容。同年11月,上述赔偿义务人已支付生态修复金240万余元,完成了受损地的生态修复工作,经第三方机构评估修复效果显著。
针对本案暴露出的钻井行业非法外包污染环境问题,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共同督促涉案企业迅速开展环保排查专项整治,推动企业严格把关环保治理承包商准入资质,强化作业现场监测管理,加强固废危废处置管理,依法承担污染防治社会责任。产废单位在企业内部制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环保治理承包商和作业现场固废管理的通知》《关于开展环保排查整治的紧急通知》,完善了相关制度,并对出井场的固体废物开展专项排查。
2021年7月15日,江津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邬某渐等8人污染环境罪一案提起公诉。杨某、周某志在一审庭审中辩解无罪,经检察官出示大量客观证据和申请侦查人员、证人出庭作证,二人当庭认罪认罚,并缴纳生态修复金各5万元,邬某渐和陈某追加缴纳生态修复金各2万元。
2022年1月17日,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邬某渐等8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拘役三个月不等刑罚,其中6人缓刑六个月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1万至2万元不等。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1.健全完善跨省协作机制,持续加大危险废物违法犯罪打击力度。中西部地区是我国页岩气主要可采资源地,而部分钻井平台将现场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委托外包,极易诱发黑色产业链。为遏制此类犯罪多发态势,川渝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总结两地落实打击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协作机制的实践经验,于2021年12月会签《四川省、重庆市危险废物案件跨省联合执法工作机制》,重点强化跨区域危险废物案件联席会议、联合执法、省级督办、应急处置、技术交流等工作机制,不断加强个案协同、类案治理和信息通报,切实提升联合打击力度。本案川渝两地办案机关得知线索后迅速行动,以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终端为原点,协同开展案件调查、追踪溯源、取证缉捕,全链条成功打击犯罪。
2.深入分析行业风险隐患,促进行业企业规范管理。钻井平台对现场的环境治理及固体废物转运处置,大多采取外包方式,由第三方承包商负责。如果钻井平台缺乏对承包商的有效监督制约,就可能存在以包代管、包而不管及相关企业对从业人员规范操作培训管理欠缺的情况。同时,该行业部分下游企业或个人,为节约处置成本、牟取非法利益,以设立合法工厂为掩护,巧立“资源再利用”“开展实验”等名目,违法接受产废单位委托,非法处置含油泥浆等危险废物,逐渐形成黑色产业链。行政主管部门对危险废物的监管,主要依托产废单位主动申报和现场检查核实,由于混合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存在不确定性,企业往往未纳入危险废物联单系统管理,其流向存在监管盲区。本案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开展环境修复、促进企业合规管理、进行行业风险分析治理,实现从犯罪治理到社会治理的延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