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4号
为落实国家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战略部署,促进利用境外港口开展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合作,海关总署决定进一步拓展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同意在原有吉林省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业务范围的基础上,增加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港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中转口岸,增加浙江省舟山甬舟集装箱码头和嘉兴乍浦港2个港口为内贸货物跨境运输入境口岸。
二、跨境运输过程中,运输企业须采取有效防控措施,防止动植物疫情和外来物种传入。
三、其余事项按照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42号执行。
本公告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23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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