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府办规〔2023〕1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4月3日
上海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更大力度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促进外资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充分发挥外资在构建新发展格局、促进高质量发展中的积极作用,现就本市加大吸引和利用外资提出若干措施如下:
一、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一)推动更多领域开放和项目落地。落实最新版全国和自贸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深入实施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加快推进金融、航运等开放领域项目落地。支持符合条件的外资证券、基金、期货、人身险、养老金管理、理财、财务公司率先落户上海,扩大经营范围。鼓励符合条件的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进一步扩大沿海捎带政策效应。积极争取电信、互联网、教育、文化、医疗等领域扩大开放措施在本市先行先试。(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地方金融监管局、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交通委、上海海关、市市场监管局)
(二)支持重点区域率先对外开放。实施上海自贸试验区提升战略,对标《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和《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DEPA)等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率先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支持上海自贸试验区内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试点扩大全球维修产品范围,试点成熟后积极向国家争取向上海自贸试验区外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复制推广。拓展国际航行船舶保税燃料油、保税LNG等加注业务规模,研究推进绿色新型燃料加注试点,提升上海港能源加注服务水平。推进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在数字贸易、金融服务、信息服务、会展服务等领域探索扩大开放措施,加快集聚国际高能级专业服务业主体,编制发布“虹桥开放指数”。(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上海海关、市交通委、上海自贸试验区管委会、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
二、提升引进外资能级
(三)优化外商投资产业结构。落实《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2022年版)》,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现代服务、高新技术和节能环保等领域,支持符合条件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有关规定,享受进口自用设备免征关税优惠政策,向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鼓励外资充分发挥资本和技术优势,围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先导产业和电子信息、生命健康、汽车、高端装备、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六大重点产业以及新赛道产业和未来产业加大投资。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平等享受各类产业政策和技术改造、数字化改造等政策。(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财政局、市规划资源局、上海海关)
(四)支持外资总部企业提质增能。落实《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上海市鼓励企业设立贸易型总部的若干意见》等支持总部企业发展政策,大力吸引外资在沪设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事业部总部、贸易型总部等各类总部型机构,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法依规享受资助和奖励。落实总部企业在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商事登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支持举措,推动总部企业在沪集聚业务、拓展功能、提升能级。(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海关、市科委、市市场监管局、市出入境管理局、各区政府)
(五)推动外资研发中心加快发展。落实国家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符合条件的研发费用支出可享受税前加计扣除,采购设备按照规定享受免退税优惠政策。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做好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制度配套、机制衔接和流程优化。对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进行专题培训和专项指导。对外资研发中心引进用于国家级、市级科研项目的入境动植物转基因生物和生物材料积极开展生物安全风险评估,对符合要求的给予便利化检疫审批。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照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鼓励外资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加强土地、设备、基础设施等要素保障。推动在沪外资研发机构与本市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开展协同创新,设立外资研发机构协同创新项目,组织外商投资企业协同创新案例评选。加强对外资研发中心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指导和服务。(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科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知识产权局、市农业农村委、上海海关、市规划资源局、市教委)
(六)鼓励外资参与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建设。加大上海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全球推介力度,实施新一轮上海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支持外资参与东西两片国际级消费集聚区和国际消费窗口重点商业项目建设。支持在沪国际消费品品牌企业提升总部能级,引进一批国际中高端新品牌,支持更多高能级首店、新品落户上海。将当年度在沪新开设的高能级首店、旗舰店,以及开展具有影响力的全球首发、首秀、首展活动的国际品牌,纳入本市消费市场创新支持政策范围。(责任部门:市商务委、市财政局)
(七)加快绿色低碳升级。引导外资积极参与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绿色低碳产业培育行动和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开发绿色技术、设计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工厂,打造绿色供应链,创建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参与绿色低碳技术研发和推广应用。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参与节能降碳,开展重点领域产品设备更新改造和回收利用,落实固定资产加速折旧、节能节水专用产品设备和项目企业所得税减免、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等优惠政策。(责任部门、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生态环境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加大外资发展要素支持
(八)强化外资项目落地服务保障。健全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工作专班机制,建立并动态调整项目清单,强化项目专员服务,加强全方位要素保障,依法依规给予项目规划、用地、用能、建设等政策支持。加强全流程跟踪服务,在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环评、物流、跨境资金收付、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提供便利,推进一批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加快落地、建设和投产。(责任部门、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委、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出入境管理局)
(九)加大外资项目落地财税支持。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政策,进一步加强宣传,优化办理流程,提高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便利度。各区可结合实际,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新增投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利润再投资项目,按照其对本区域的经济社会综合贡献度给予奖励。(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十)强化金融支持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性股权市场挂牌以及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进行融资。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新产品和服务,按照市场化原则为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提供优质金融服务和融资支持,定期举办银企政策对接活动。发挥中小企业融资综合信用服务平台(上海)作用,创新开展融资信用服务,拓展外商投资中小企业融资渠道。(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上海银保监局、上海证监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发展改革委)
(十一)便利跨境投融资。深入实施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在全市范围试点拓宽QFLP基金的外商投资渠道,简化外汇登记,实行余额管理,支持以所募的境外人民币直接开展境内相关投资。支持试点企业在境内开展循环投资。(责任部门、单位: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上海市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商务委)
(十二)促进外籍人士往来便利。全面落实提高外国人来华工作各项便利政策,开展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认定标准试点工作,进一步扩充外国高端人才(A类)和外国专业人才(B类)的认定范围。落实国家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支持上海高水平人才高地建设相关出入境政策措施,为外商投资企业的高管、外籍技术人员本人和家属提供出入境、停居留便利。推进外国人口岸签证预申请网上办理,实现申请“零次跑”。优化完善外国人工作、居留“单一窗口”,全面推广线上线下融合模式,为外籍人才提供更加便捷、优质高效的办证服务体验。推动本市《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社会应用便利化,提供良好社会服务,切实增强永久居留外国人的获得感,进一步优化外籍人才发展环境。(责任部门:市科委(市外专局)、市出入境管理局、上海边检总站)
(十三)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提升贸易能级。高质量实施《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完善上海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原产地规则查询系统和最优关税税率查询系统功能。完善本市RCEP企业服务咨询站惠企服务功能,通过线上线下多种途径,面向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关税优惠、原产地规则、货物贸易规则、海关程序与贸易便利化、自然人移动等协定相关优惠措施的咨询服务。支持跨国企业提升全球供应链网络服务能力,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申请参评上海市国际贸易分拨中心示范企业。加大贸易便利化政策宣介力度,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各项自贸协定、贸易通关、经贸风险防范与应对等方面的服务和指导。(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上海海关)
四、优化外商投资服务
(十四)举办系列投资促进活动。开展“投资上海”境内外投资促进活动、“潮涌浦江”系列投资推介活动,办好上海城市推介大会、全球投资促进大会。积极参与商务部举办的“投资中国年”、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招商引资活动。支持各区开展形式多样的投资促进活动,市、区可根据引资实际效果,对投资促进活动予以支持。发挥进博会、中国国际工业博览会、世界人工智能大会等重要平台投资促进作用,以展聚商,推动更多参展商变投资商。(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十五)加强“走出去”海外招商。鼓励各有关部门、各区组织团组出境出国开展招商,通过定点访问、举办推介会等方式,加大产业链供应链龙头企业和总部项目招引力度。发挥上海市外国投资促进中心海外办事处作用,整合全市海外招商网络,加强与境外经贸和投资促进机构的联系合作,提升海外招商成效。举办外商投资促进业务培训,提高全市外商投资促进人员业务水平。(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外办、各区政府)
(十六)深化政企沟通服务机制。畅通市领导与跨国公司高管沟通交流渠道,举办政企沟通圆桌会议,持续开展走访调研,市、区协同形成合力,及时协调解决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外商投资企业关心的政策,市有关部门和各区应组织开展解读说明,打通政策宣传和落地“最后一公里”。发挥上海投资促进机构联席会议(SIPP)作用,建立与驻沪外国商(协)会专员对接服务机制,开展常态化交流。(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各区政府)
(十七)完善涉外服务平台建设。拓展上海外商投资促进服务平台功能,提供多语种服务,加强外商投资促进项目库、资源库、政策库、活动库建设。丰富“一网通办”涉外服务专窗内容,实现外籍人士出入境、工作许可等高频事项中英文在线办理功能。在“随申办”新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经营和政策汇编等中英文信息指引服务,完善《上海涉外服务一点通》电子书内容。(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政府办公厅、市大数据中心、各有关部门)
(十八)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发挥好市、区两级外商投资企业投诉中心作用,畅通投诉渠道,规范投诉工作程序,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项。优化本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统筹协调机制,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基于自身发展需要的正常迁移。各有关部门、各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不得区别对待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平等参与政府采购。(责任部门、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各区政府)
(十九)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强化数字赋能知识产权治理,全面推动知识产权保护“一件事”集成服务改革。加强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建设,发挥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上海市浦东新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作用,为外商投资企业提供集快速审查、快速确权、快速维权于一体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针对专利侵权、网络盗版侵权、商标恶意注册和仿冒混淆等知识产权侵权违法行为,持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开展海关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加大对进出口环节侵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进一步提升执法效能。充分发挥上海自贸试验区版权服务中心优势,在国家相关部门支持下,探索以“版权行为发生地”为原则,在区内突破注册地限制,拓展版权登记服务功能。(责任部门、单位:市知识产权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高院、上海海关、市版权局)
(二十)支持参与标准化工作。推动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平等参与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制订工作。依法公开地方标准制订的相关信息。外商投资企业可以推荐代表参加本市相关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对节能环保等与企业生产经营密切相关的地方标准,应当充分听取外商投资企业的意见。(责任部门: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措施自2023年4月6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