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发改价管〔2023〕10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完善本市非居民天然气用户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沪发改规范〔2022〕10号)相关规定,结合天然气上游气源价格变动情况,决定调整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本市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统一下调0.30元/立方米。调整后的价格见下表:
非居民用户天然气销售基准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用户类别 |
调整后基准价格 |
市管网公司直供用户 |
漕泾热电 |
3.44 |
天然气发电厂 |
3.44 |
化学工业区 |
3.69 |
其他 |
3.69 |
一般非居民用户 |
500万立方米以上 |
4.23 |
120-500万立方米 |
4.71 |
120万立方米以下 |
4.88 |
上述价格自2023年4月1日起执行。实际销售价格以政府制定的基准价格为基础,由供应企业在上下5%的浮动幅度内确定。
请各供应企业认真做好准确抄表、宣传解释等工作,妥善处理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全市燃气稳定安全供应。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3月2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