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快推动本市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核心团队在产业发展中的引领作用,激励企业做大做强产业规模,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时期促进上海市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沪府规〔2021〕18号)等相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企业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企业,下同)、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集成电路装备企业、集成电路材料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9号》规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含知识产权IP核设计),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集成电路专用装备或关键零部件研发、制造,集成电路专用材料研发、生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软件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0号》规定的以软件产品开发及相关信息技术服务为主营业务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本办法还适用于经报市政府同意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产业链中发挥关键核心作用的、新引进的重点企业。
(二)人员范围
本办法所称的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成员由企业自主决定,主要包括在企业担任重要岗位并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且80%以上为管理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共同组成市级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评审工作机制(以下简称“市级工作机制”),负责专项奖励相关制度建立、组织实施及监督管理。
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负责本区域内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的申报受理,开展奖励资格及方案的初审等相关工作。
第四条(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企业在本市设立两年以上(新引进企业除外),依法纳税,信用记录良好;
(二)核心团队成员申报年度社保需在上海缴纳,且个人信用记录良好;
(三)企业从事业务领域需符合产业发展导向,同时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近两年知识产权拥有量稳定增长;
(四)申报奖励企业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以下规模:
1.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
2.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
3.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
4.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
5.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
6.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
第五条(核心团队奖励标准)
核心团队奖励总金额按照上一年度经核定的主营业务收入(以下简称“年度主营业务收入”)情况分级计发。
(一)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二)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装备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三)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20亿元、10亿元、5亿元的集成电路材料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四)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元、10亿元、5亿元、2.5亿元的集成电路电子设计自动化(EDA)工具开发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五)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亿元、100亿元、50亿元、10亿元的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六)对于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5亿、10亿、5亿元、2.5亿元的基础软件、工业软件和信息安全软件企业,分别给予核心团队累计奖励不超过3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500万元。
对核心团队成员的奖励金额,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标准并按相关要求发放,成员个人奖励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通知发布)
市经济信息化委每年发布集成电路和软件企业核心团队专项奖励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工作要求。
第七条(奖励申报与审核)
符合条件的企业,应当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奖励方案,向登记注册地所在区产业主管部门提交奖励申请、奖励方案及相关证明材料;各区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企业及奖励方案等提交市经济信息化委复审;市级工作机制根据审核结果,研究并编制年度专项奖励方案报请市政府审定。
第八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按照市政府审定的年度专项奖励方案,将奖励资金拨付至相关企业,并由企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获得奖励的个人。
奖励金额由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应当由区级财政负担的部分,通过市、区两级财力结算后返还市级财政。
奖励支付至个人前,获奖人员因辞职或者其他原因离开原申报企业的,所在企业可以终止对其奖励,并由企业将相应奖金返还财政账户;企业支付至个人后,企业应当及时将奖励方案实施情况、奖励签收单和支付凭证等材料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
第九条(信用管理)
申报企业和相关个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市级工作机制对奖励申报企业及其团队成员实施信用管理,在专项奖励申报阶段实行守信承诺制,依法全过程记录奖励申报企业及其团队成员的相关失信行为信息,并按有关规定提供和使用。
第十条(责任追究)
核心团队专项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
市级工作机制可以对已获得专项奖励的个人及所在企业进行抽查,发现有不符合条件和有关规定情形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通报、取消相关企业和个人3年内申报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资格等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专项奖励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者有关纪律等行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申报企业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年”为自然年。
第十二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2年11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截至2027年11月24日。本办法与本市其他人才政策有交叉的,按照同一年度、同一人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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