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8-30 08:17:00

沪科规〔2022〕4号

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

  为贯彻落实《关于本市推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进一步规范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的使用管理,制定了本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7月18日

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推动长三角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规范上海长三角产业技术研发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更好地发挥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以下简称上海长三院)改革“试验田”的示范作用,根据《关于推进长三角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的实施意见》和《关于支持上海长三角技术创新研究院建设和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管理遵循“市场导向、分类择优、放管结合、注重绩效”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

  第三条 专项经费各部门职责为:

  市科委的主要职责:指导上海长三院业务工作、指导上海长三院编报专项经费年度预算,会同市财政局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组织专项经费预算编制和下达专项经费,会同市科委组织开展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及专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

  上海长三院的主要职责:制定上海长三院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制度、制订专项经费具体实施细则、研究提出专项经费年度使用计划、编制专项经费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负责专项经费的具体使用以及项目实施,以及组织开展专项经费绩效自评价工作,配合做好财政评价工作。

  第四条 专项经费包括业务经费和运行经费。业务经费用于推动本市产业技术创新和科技体制机制创新的相关工作,运行经费用于保障上海长三院的建设和日常运行。

  第五条 业务经费主要包括支持研发载体建设和运行、资助产业技术创新项目、培育发展创新人才团队、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等方面。

  1、研发载体的建设和运行。主要用于保障专业研究所、功能型平台等研发载体的建设、运行与发展,支持研发载体研究开发、技术服务、成果转化、科技合作交流、运营管理、项目孵化等。

  2、资助产业技术创新项目。主要用于支持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现代工程技术的攻关,以及跨领域集成创新、产业重大装备研发等。

  3、培育发展创新人才团队。主要用于支持引进和培养满足产业技术创新需求的专业化人才。

  4、开展国际国内科技合作。主要用于支持上海长三院开展国内外交流合作,集聚全球创新资源,构建全球创新网络。

  5、提升产业创新服务能力。主要用于提升支持上海长三院承担或合作共建的各类科技创新服务平台载体的建设运行,以及上海长三院开展的战略研究、技术转移转化、知识产权管理与运营、信息化建设、平台共建运行等。

  第六条 上海长三院应根据年度发展目标和计划,按照上述资助范围,统筹收支及结余,每年第三季度编制下一年度专项经费预算,经法定程序审核批复后执行。结合经费使用实际情况,年度专项经费的结余部分,可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上海长三院根据本办法自主使用专项经费,实行“负面清单”管理模式。按照改革“试验田”的要求,探索实践新的业务模式和工作举措,科学、高效、规范使用相关经费。

  第八条 上海长三院可采用拨投结合的方式使用专项经费。允许上海长三院先期以经费拨款方式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项目,按照协议约定,待项目启动融资时按估值取得相应比例股权的权利,并适时退出,形成项目资金循环运行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及规定执行。专项经费使用中涉及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等,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新购及开放共享的规定及办法执行。专项经费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法律及规定执行。

  第十条 上海长三院负责专项经费的日常使用与监管。上海长三院可根据需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业研究所、项目承担单位等开展经费使用情况的调研或审计。

  第十一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对专项经费实施全面绩效管理,确立绩效目标,合理确定评价方式和指标体系,实施绩效跟踪和开展绩效评价。年度评价结果作为后续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市科委、市财政局可自行或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对专项经费开展监督检查,确保专项经费规范、安全、有效运行。

  第十三条 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经费。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2年8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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