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市政务云领域试行统采分签制度的意见》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8-29 08:32:05

沪府办字〔2022〕10号

 

各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在市政务云领域试行统采分签制度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0日

关于在市政务云领域试行统采分签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市、区两级政务云统筹规划和集约建设,推动市级政务云服务能力向区级赋能,充分发挥政务云规模效应,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和市、区两级业务协同效率,经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研究,现提出在市政务云领域试行统采分签制度的意见如下:

  一、目的和意义

  市政务云领域统采分签是指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各区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的采购需求,由市大数据中心作为采购主体实施采购,形成中标(成交)的服务目录、服务单价和服务标准。各区作为用户单位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自行与中标(成交)服务商签订服务合同和结算。

  政务云服务是指基于依托非涉密电子政务网络,为等保三级及以下的非涉密信息系统提供基础设施服务(IaaS)、中间平台服务(PaaS)以及灾备服务等各类共性资源服务。

  在市政务云领域试行统采分签制度,对创新基础设施采购方式,实现资源集约,具有积极意义。一是有利于满足各区对共享市级政务云资源的现实需求,输出市级政务云的优势能力。二是有利于统筹各区的共性需求,实施集约化建设,实现市、区两级政务云的合理规划和布局。三是有利于减少各区在基础设施上的分散建设和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四是有利于发挥规模化采购优势,降低政务云的整体成本,调动云服务商的优势资源。五是有利于支撑市、区两级业务系统的一体化部署,提升市、区两级政务云业务的协同水平。

  二、基本原则

  (一)事先征询,自愿使用。市大数据中心在实施采购前,事先征询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的采购需求,各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

  (二)统一采购,分级支付。市大数据中心通过政府采购方式采购市级政务云服务,各区作为用户单位使用市级政务云资源,根据市级政务云采购确定的内容,自行与云服务商签订合同并结算费用。

  (三)统一标准,公开透明。市大数据中心确保统一采购的服务目录、服务内容、服务单价和服务标准等内容公开透明、标准统一,作为各区决定是否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的决策依据,以及后续的签约和支付依据。

  三、职责分工

  市政府办公厅负责总体推进市、区两级政务云统采分签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务云统采分签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协调。

  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市级政务云服务的统一采购,并向各区输出市级政务云能力。同时,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开展云上的日常管理,对采购的云服务商进行统一管理,充分听取各区意见,建立常态化运营机制。

  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云上系统和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收集本区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的需求并统一反馈。

  各区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负责根据市大数据中心统一采购或者建设确定的服务标准,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对本区域的云上系统安全、云资源使用情况等进行日常管理。

  各区财政部门负责实施政务云使用需求备案和费用结算工作,可结合本区实际,会同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制定本区域政务云统采分签实施细则,指导区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落实政务云统采分签工作。

  四、主要流程

  (一)市大数据中心按照市级政务云的采购周期,通过政务云基础设施管理平台(以下简称“云管平台”)向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印发采购征询单,列明拟采购的服务目录、服务内容、预估服务单价、服务标准等,征询各区的采购意向。

  (二)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通过云管平台,向市大数据中心反馈使用需求并报区财政部门备案。需求报送时间要与各区年度预算编制时间相衔接。

  (三)市大数据中心统筹各区的使用需求后,按照本市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工作的有关规定,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统一采购,并将采购结果信息,包括采购确定的云服务商、服务目录、服务单价、服务标准等,通过云管平台告知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

  (四)各区政务云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区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自愿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的,按照市大数据中心统一采购确定的云服务商、服务目录、服务单价、服务标准等,由区政务云运行管理单位自行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签订服务合同过程中,不再次议价。

  各区使用市大数据中心提供的政务云服务涉及多种结算支付类型,不同类型的结算支付方式如下:

  一是使用市大数据中心现有已经提供的“软件授权类”服务(如操作系统、数据库、中间件),各区需要按照市级采购的单价,自行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结算。待该类服务期限届满后,后续的“软件授权类”服务采购,由市大数据中心根据市、区两级的需求总量进行实施。

  二是使用的市级政务云服务如果是采用“阶梯计价”的模式(如部分PaaS服务),费用结算时,将按照全市年度使用总量的平均单价,各区根据本区的实际使用数量,自行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结算。

  三是使用的市级政务云服务如果是采用“单价计价”的模式,各区按照本区的实际使用数量,自行与中标(成交)单位进行结算。

  (五)市大数据中心在市级政务云上为各区划出逻辑隔离的区域,明晰安全边界。各区通过云管平台,开展云资源管理。

  (六)各区遵循“按需使用、按实结算”的原则,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各区根据市大数据中心统一采购结果签订的合同,并结合实际使用量、效能评估结果,作为相关政务云服务费的支付依据。已经发生的市级政务云使用费用,可参照本意见结算。

  (七)各区可以通过云管平台,向市大数据中心反馈云服务商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情况,并汇交使用市级政务云服务的有关数据,便于市大数据中心加强对云服务商的统一管理,及时掌握市级政务云总体资源情况、安全保障情况等,不断优化和提升市级政务云服务。

  五、其他事项

  各区使用全市统一建设的灾备平台的,共用部分(如土建、机房、网络、云平台及管理组件等)由市级财力承担;各区独用部分(如计算设备、存储设备等)由区级财力承担;运维费用由资产归属单位分别支付;扩容需求涉及采购增量软硬件设备的,由各区自行与中标(成交)单位签订合同,并支付费用。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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