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和《上海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有关要求,深化市场监管包容审慎监管,优化更具国际竞争力的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市场监管局会同市司法局制定了《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
《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三)》主要内容
新版免罚清单共包含十二项免罚情形,涵盖广告、商务、市场主体和信用、电商、竞争、计量、标准等7个领域。相较前两版《免罚清单》,新版免罚清单在信用、标准等领域进行了新的拓展探索。具体包括:
一、广告领域3项。对酒类广告出现饮酒的动作、房地产广告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管理制度等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二、商务领域1项。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在本企业网站和经营场所均未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的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三、市场主体和信用领域2项。对市场主体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未依照条例规定提交年度报告等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四、电商领域2项。对电子商务经营者未依法公示终止电子商务的有关信息、网络交易经营者公示的信息发生变更后未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更新公示的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五、竞争领域1项。对经营者未履行作出的优惠承诺的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六、计量领域2项。对计量校准机构使用未经考核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从事计量器具校准服务、计量校准机构超出计量标准器具考核合格范围开展校准,为及时办理有关手续等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七、标准领域1项。对使用已经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和相应商品条码的违法行为明确具体免罚情形。
《市场监管领域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清单》主要内容
一、符合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二、对违法行为没有明显社会危害,且当事人已经改正违法行为、配合调查取证的,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三、根据《行政强制法》第五条“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的规定,明确5种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情形。
四、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促进改革创新的决定》和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明确执法单位,执法人员按照规定依法不予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后,若因当事人、第三人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证据灭失、危害后果扩大等影响,但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勤勉尽责、未牟取私利的,对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不作负面评价、依法免除相关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