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市监规范〔2022〕16号
各区市场监管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管局,市局相关处室、执法总队、机场分局: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7月25日市局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
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控制,规范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优化监管资源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综合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安全风险信息与信用状况,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动态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督管理。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结果,作为配置监管资源的参考依据,不作为对食品生产企业的信用评价。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本市获得许可的食品、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以下统称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
第四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规范,组织实施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对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指导和检查。
各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临港新片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下统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开展本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不得拒绝、逃避或者阻碍。
第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分级与信用分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准确、科学、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信息归集
第六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面归集、整合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
企业属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准确地征集、录入相关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建立本市食品生产企业信息化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七条 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归集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基本信息、监督管理信息、社会信息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需要记录的其他管理信息。
(一)企业基本信息。包括:企业主体信息、食品生产许可信息、产品信息、质量安全管理信息;
(二)监督管理信息。包括:监督检查信息、抽检监测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食品召回信息、食品安全事故处置信息、责任约谈及整改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监督管理等信用信息;
(三)社会监督信息。包括:投诉举报信息、社会监督信息、媒体曝光信息、其他需要记录的社会监督信息。上述社会监督信息,经市场监管部门食品安全监管执法机构调查属实的,可记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四)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要求纳入的信息。
第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信息采取数据自动生成和线下采集相结合的方式归集。
已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原则上自动归集生成。
未纳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信息化管理的食品安全信用信息,可通过线下采集的方式归集。
第三章 风险分级
第九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动态风险因素与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确定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等级,并动态调整。
静态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类别、食用人群等情况;动态风险因素包括市场监管部门通过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及整改等确定的食品生产企业生产条件保持、生产过程控制、管理制度运行等情况;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包括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属性信息、企业动态信息、监管信息、关联关系信息、社会评价信息等情况。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从低到高划分为A级、B级、C级、D级四个等级。
第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确定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用评分方法进行,以百分制计算。其中,静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动态风险因素量化分值为40分,通用信用风险量化分值为20分。分值越高,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越高。
第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按照量化分值分为低、较低、中等、高四档,具体分值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1)量化打分。
第十二条 生产多类别食品的,应当按照风险较高的食品类别确定该食品生产企业的静态风险因素分值。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动态风险因素包括销售情况、监督检查、抽检监测、行政处罚、责任约谈及整改以及人员变动等:
(一)销售情况包括: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范围及销售模式等;
(二)监督检查包括:在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开展的监督检查中重点项和一般项的不符合情况;
(三)抽检监测包括:在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中的不合格食品情况等;
(四)行政处罚包括: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的行政处罚情况;
(五)责任约谈包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食品安全方面受到市场监管部门的责任约谈及企业落实整改情况;
(六)人员变动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或食品质量负责人,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的食品质量安全受权人变动情况;
(七)其他国家或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纳入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因素的情形。
各风险因素具体按照《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附件2)量化打分。
食品生产企业同一违法、违规行为涉及到多个动态风险因素分值的,实行累计加分,最高40分。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因素的分值直接使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通用型企业信用风险分类指标体系的分类结果,具体分值(总分1000分)按照50:1折算。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动态风险因素分值和通用信用风险因素分值之和,为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企业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在本办法第十五条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基础上作如下调整:
(一)获得市级以上政府质量奖的,减10分,获得区级政府质量奖的,减8分,均获得的以最高奖项计算;
(二)获得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体系等食品安全管理体系1项及以上认证的,减6分;
(三)建立并实施食品生产过程智能化追溯体系,并实施食品安全信息追溯管理的,减8分;
(四)特殊食品生产企业按照要求实施视频监控管理的,减6分;
(五)获得科技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或专精特新企业认定的,减5分;
(六)非高风险食品类别生产企业购买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减5分。
鼓励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第三方机构对食品生产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进行评价,评价结果符合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运行要求的,可作为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防控能力中食品安全相关体系认证情况予以应用。
第十七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六条调整后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值,分值为0—3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A级风险;分值为30—45(含)分的,评定结果为B级风险;分值为45—60(含)分的,评定结果为C级风险;分值60分以上的,评定结果为D级风险。
第十八条 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采取年度确定和月度动态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食品生产企业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等级以每年1月1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为一个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年度(下简称等级确定年度),根据食品生产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情况,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下一年度监督检查计划。
等级确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出现本办法第十九条、二十条情形以及食品生产企业通用信用风险分值发生变化的,应在发生变化当月调整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十九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直接定为D级:
(一)按照《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
(二)出现3批次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或连续两个评定年度内特殊食品生产企业累计出现3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
(三)受到两次及以上警告以外行政处罚的;
(四)受到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
(五)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描述的食品安全事故的。
第二十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等级确定年度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在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评定结果基础上调高一个等级:
(一)出现2批次及以上监督抽检或评价性抽检不合格的;
(二)不按规定进行产品召回或者不按规定停止生产经营的;
(三)拒绝、逃避、阻挠执法人员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执法人员依法进行案件调查的;
(四)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规定的其他应当上调风险等级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的风险等级,在企业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采用告知承诺方式首次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在获得许可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一次监督检查,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首次获证食品生产企业首次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首次获证时间距当年12月31日不足3个月或30个工作日的,应由所在地区市场监管部门在当年12月31日前开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食品生产企业在许可证有效期内连续停产一年以上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核查生产条件的同时开展监督检查,符合恢复生产条件的,根据监督检查结果,按照本办法确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
第二十三条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信息化系统,开展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管理工作,风险分级结果通过信息系统自动计算,形成《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附件3)。
第二十四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应完成评定年度内食品生产企业信用风险信息的采集,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采集表》(附件4),并将采集到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录入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信息化系统。
首次获证或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的食品生产企业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监督检查时,填写《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采集表》,并附相关证明资料。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采集的食品生产企业风险信息录入本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分级信息化系统。
第二十五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采集的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和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材料应当纳入企业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章 分级监管
第二十六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综合考虑食品季节性风险、监管资源和监管水平等因素,制定年度监督检查的年度计划,合理确定监督检查频次、监督检查内容、监督检查方式以及其他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对较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综合运用监督检查方式,实现监管资源的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A的食品生产企业,以“双随机”为主要监督检查方式,两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二)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B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1次;
(三)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C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
(四)对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为D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执行上述监督检查频次时,应当实施全项目监督检查。对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在上述监督检查频次基础上根据“双随机”检查等要求适当增加检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每月出现动态调整的食品生产企业及时汇总、分析,对连续提升等级食品生产企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企业风险情况确定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开展体系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机制和信息系统,食品生产企业风险预警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的:
(一)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直接调整为D级的;
(二)等级确定年度内出现2次抽检不合格的或特殊食品生产企业出现1次抽检不合格的;
(三)等级确定年度内被列入异常经营的;
(四)等级确定年度内法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的;
(五)等级确定年度内企业在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真实情况的;
(六)等级确定年度内出现3次以上举报被查实的;
(七)等级确定年度内被处以100万元及以上罚款的;
(八)三年内连续亏损的或出现资不抵债的。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出现风险预警的食品生产企业,原则上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开展飞行检查。
第三十条 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闭环管理,应当根据发现的问题是否存在食品安全重大隐患,决定是否开展现场回访,现场回访不计入检查频次。
第三十一条 食品生产企业有以下情形,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有效消除措施的,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
(一)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提升2个等级及以上的;
(二)连续2年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被评定为D级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30日。原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风险与信用分级监管办法》(沪食药监规〔2017〕5号)同时废止。
附件:1.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静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2.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动态风险因素分值表
3.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等级确定表
4.上海市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信用风险信息采集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