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8-15 08:26:40

银发〔2022〕175号

各保险公司:

为完善保险公司资本补充机制,提高保险业风险抵御能力,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1号发布)以及《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现就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是指,保险公司发行的没有固定期限、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在持续经营状态下和破产清算状态下均可以吸收损失、满足偿付能力监管要求的资本补充债券。

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发行申请,做好信息披露,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发行、赎回等重大情况。

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不得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

三、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和本通知的规定,对保险公司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监督管理。

四、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含有减记或转股条款,当触发事件发生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实施减记或转股。

五、保险公司减记和转股的触发事件包括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持续经营触发事件是指保险公司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30%。无法生存触发事件是指发生以下情形之一:一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认为若不进行减记或转股,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二是相关部门认定若不进行公共部门注资或提供同等效力的支持,保险公司将无法生存。

会计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设定无法生存触发事件;会计分类为金融负债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应当同时设定持续经营触发事件和无法生存触发事件。

六、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赎回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不能赎回;支付利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的,当期利息支付义务应当取消。保险公司无法如约支付利息时,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人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对保险公司实施破产。

七、发行人应当充分、及时披露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地揭示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次级性风险、利息取消风险、减记损失风险、转股风险。

八、发行人或投资人可聘请信用评级机构对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进行信用评级。

投资人应当提高内部评级能力,对保险公司发行的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独立判断。

九、保险公司应当提升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市场化定价程度,增强对各类投资者的吸引力,切实提高保险公司资本吸收损失的能力。

十、保险公司可通过发行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补充核心二级资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

十一、中国人民银行对保险公司发行包括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在内的资本补充债券实行余额管理。在核定余额有效期内任一时点,发行人存续资本补充债券余额不得超过核定额度。

十二、保险公司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的登记、托管、结算等业务,应当在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

十三、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5〕第3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四、本通知自2022年9月9日起实施。

   

中国人民银行 

银保监会 

202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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