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06月19日 国税函发[1997]372号
近来许多地区询问,外国银行贷款给我国境内的外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外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规定的免税待遇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不属于税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三)项所述的中国国家银行,因此,外国银行贷款给外资金融机构所取得的利息所得,应按照税法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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