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


文章发表时间:2022-05-27 08:38:31
发改价格〔2022〕768号

天津市、河北省、辽宁省、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福建省、山东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推动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公平开放,促进天然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现就完善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气化服务价格定义及内涵
  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具体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二、健全气化服务定价方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鼓励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一个最高气化服务价格。
  各接收站可在不超过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完善价格制定方法
  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定临时价格。
  气化服务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对于一省份有多个接收站且各站成本相差不大的,可将平均成本确定为准许成本。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准许收益率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
  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应当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但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原则上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的60%确定。
  四、合理设定价格校核周期
  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遇重大变化,可提前校核。监审后的成本较上一监管周期变动较大的,可调整价格水平。
  各接收站具体气化服务价格调整应及时报告省级价格主管部门。
  五、细化其他服务价格管理
  已包含在气化服务价格中的接卸、临时存储等费用,如因业务多元化发展需单独提供服务并收费,可按照气化服务价格的一定比例收取,具体比例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结合各环节成本情况确定,也可由接收站与用户协商确定。除不具备沿线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外,接收站外输管道运输费用,原则上应从气化服务价格中剥离,并按照管道运输价格有关规定单独制定。
  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竞拍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六、强化信息公开
  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应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接收站应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具体气化服务价格,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拒不公开或虚假公开的,价格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七、抓好组织实施
  完善气化服务定价机制是推动接收站公平开放的重要措施,有利于促进上游供气主体多元化,推进天然气竞争市场体系建设。各地要高度重视,尽快出台气化服务定价办法,明确成本监审规则,在成本监审基础上,制定气化服务价格,有关工作力争于2022年底前完成。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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