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
为统筹做好医用及药品货运物流疫情防控和保通保畅工作,切实服务于保障人民群众必要的就医用药需求,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交通管控与运输保障专班关于全力做好货运物流保通保畅工作的通知》(交运明电〔2022〕81号)和《关于本市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发放和管理指引(1.0)通知》(沪肺炎防控办〔2022〕427号)精神,现就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以下简称《通行证》)申请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行证办理范围
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的自有车辆和驾驶员以企业为单位向我委申请《通行证》。
二、通行证办理条件
(一)具备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销售、承运商资质要求。
(二)承担重点医用及药品相关物资运输保障工作,服务于保障市民必要的就医用药。
(三)企业应当具备人员集中居住、无疫居住、闭环管理等防疫条件。
(四)车辆号牌登记为货运车辆。轿车、私家车等其它车辆不予办理。
三、通行证办理材料与程序
(一)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或销售企业或其承运商以企业为单位,登陆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门户网站(wsjkw.sh.gov.cn)自行下载《重点物资运输车辆通行证》申请表(详见附件),按要求填写并附驾驶员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和24小时内抗原检测阴性证明后,申请表红章扫描版和电子版通过发送电子邮件申请。
(二)提供企业社会信用代码证(医疗机构还需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扫描件并盖章,范围包含医用及药品物资生产、销售、经营等资质要求。
申请电子邮件地址:xiaomisu@wsjkw.sh.gov.cn
咨询电话: 肖老师 18930174616
(三)企业申请通过后,市卫生健康委将信息汇总至市大数据中心生成企业、车辆和驾驶员白名单库。该企业驾驶员可以通过随申办终端APP或微信和支付宝的随申办小程序针对每一次运输任务进行申请《通行证》。符合条件的,生成本市电子《通行证》,同时生成全国统一式样《通行证》PDF版本,供打印后使用,电子证和纸质证具有同等效力。
四、通行证后续管理与时效
(一)《通行证》必须人车证相符,一证只可用于一条运输线路,严格按照“一人一车一证”,如从事线路不变的重复业务,证件可在有效期内反复使用,如线路发生变化,驾驶员必须注销当前电子证照后方可为新的运输任务申请新证。
(二)电子通行证可以显示:一是人员和车辆基本信息;二是起运地、途径地、目的地;三是司乘人员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供当地防疫部门查验;四是驾驶员健康动态码以及随车人员的健康码码色。当驾驶员健康动态码或随车人员健康码码色异常或司乘人员任何一人48小时内核酸检测结果超过48小时有效期时,则《通行证》立即失效,需重新申请。
(三)《通行证》以谁申请谁负责,谁发证谁管理为原则,全市设有黑名单,黑名单库全市后台共享,被列入黑名单的车辆或人员不再予以生成通行证。并依法追究企业与驾驶员相应责任。
五、通行证通行效力
(一)《通行证》可用于本市内和跨省通行。市内通行证制度维持现状,但不可用于跨省通行。外省市车辆持有全国统一式样的《通行证》也可在本市市内通行。
六、通行证防疫管理要求
(一)通信行程卡绿色带*号的货车司机,需在车辆到达目的地24小时以前,向目的地收发货单位主动报备车牌号、计划抵达时间以及司乘人员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码等信息(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同时报备《通行证》)。
(二)货车行驶至目的地高速公路出入口等防疫检测点时,司乘人员要配合接受检查,体温检测正常且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健康码、通信行程卡(“两码一证”)符合要求的(对于持有《通行证》的货运车辆还需查验《通行证》,“两码两证”),方可通行;还要接受当地防疫管理,如防疫检测点至目的地实行闭环管理、点对点运输,或由收发货单位或所在社区(乡镇)派人批量引导货车至目的地,装卸货后立即返回,并严格落实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如短时间内不离开的,应严格执行当地疫情防控要求。
附件:医用及药品物资运输车辆申请表
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