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2〕35号
各银保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按照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工作部署,2022年做好银行业保险业服务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要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聚焦农业农村重点领域,深入细节,稳步加大信贷资金投入,提升保险保障水平,强化农村金融环境建设,不断提高金融服务质效。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确保涉农金融投入稳定增长
(一)加大涉农信贷投放力度。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和普惠型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农业发展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各银保监局要结合实际制定辖内法人银行机构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
2021年末普惠型涉农贷款在各项贷款中占比较高或增量、增速较突出的银行机构,可在2022年初报送信贷计划时,向监管部门申请实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差异化考核。
(二)提升县域金融服务质效。各银保监局要科学制定辖内县域存贷比提升计划,持续监测县域信贷资金适配情况和县域保险保障水平。13个粮食主产省的银保监局要督促实现辖内各产粮大县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继续保持辖内基础金融服务基本全覆盖,提升基础金融服务质效,丰富服务种类。积极运用数字技术,向自然村延伸拓展基础金融服务。加快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建档评级,力争2023年底实现基本全覆盖。
(三)努力完成金融支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目标任务。力争832个脱贫县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稳中有增。在脱贫地区有经营业务的银行保险机构,特别是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承保公司,要努力保持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增长。
力争160个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各重点帮扶县至少有1款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力争实现重点帮扶县的贷款增速高于本机构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其他在重点帮扶县有经营业务的银行机构,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对重点帮扶县的贷款要保持一定的增量和增速。
(四)加强监管考核引领。各银保监局、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及时、准确报送各项计划及完成情况。各级监管部门要定期开展监测,采取通报、提示、约谈等措施,督促银行保险机构完成服务乡村振兴各项目标任务;强化数据治理,适时开展现场检查,杜绝“数字达标”,严肃惩处数据造假。
二、优化涉农金融供给体制机制
银行保险机构要把服务乡村振兴与自身发展战略相结合,持续优化多元化、有序竞争、互相补充的涉农金融供给体系,避免过度竞争、不当竞争。政策性银行要结合自身职能定位,细化明确服务乡村振兴的业务范围和边界,强化对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加大转贷款支持乡村振兴力度,引导转贷行扩大转贷款用于涉农小微企业等重要涉农主体的比例。大中型商业银行要结合业务特长开展农村金融服务;加大首贷户拓展力度,更多为此前未从银行获得贷款的客户提供金融服务,积极填补农村金融服务市场空白;向县域分支机构合理下放信贷审批权限,将自身县域存贷比提升至合理水平。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地方法人银行机构,要不断提升乡村振兴服务能力和公司治理水平,加快农村信用社改革,稳妥化解风险,完善省联社治理机制,推进村镇银行改革。
银行机构要做实、做细服务乡村振兴内部运营机制,落实涉农信贷尽职免责制度,优先向乡村振兴领域配置低成本资金。鼓励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继续给予普惠型涉农贷款不低于75BP的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鼓励银行机构加大对分支机构乡村振兴相关指标的绩效考核权重。银行机构要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充分运用各项数字技术开展面向涉农主体的金融服务,切实提升涉农主体融资便利度,努力降低实际贷款利率,减少收费,推动综合融资成本实实在在下降。
三、加大对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金融支持
进一步提高金融帮扶质效,切实巩固“两不愁三保障”成果,深入开展健康帮扶,在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方面对脱贫群众予以优惠。扎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后续扶持工作,积极支持集中安置区产业、就业项目,进一步提高集中安置区金融服务质量。对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动态监测和帮扶对象,要努力满足其发展生产金融需求。
大力支持脱贫地区县域经济发展。加大信贷支持和保险保障力度,促进脱贫县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巩固提升优势特色产业,持续改善脱贫地区基础设施和农村人居环境,促进脱贫群众持续增收。认真贯彻落实《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方案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1〕97号),支持重点帮扶县提高存贷比、加快信贷投放、降低融资成本、发展农业保险等。各级监管部门特别是辖内有重点帮扶县的银保监分局,要把支持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工作摆上更加突出的位置,加强督促指导和统筹协调,确保政策落实落细落地。银行保险机构要在内部资源配置、审批管理、工作考核等方面加大对重点帮扶县的政策倾斜。
进一步完善金融产品和服务。认真落实好《中国银保监会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深入扎实做好过渡期脱贫人口小额信贷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1〕6号),健全完善主责任银行制度,对符合条件的脱贫户确保应贷尽贷,努力防控信贷风险,将贷款逾期率和不良率保持在较低水平。推动开展防止返贫保险,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为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致贫户提供综合性风险保障,防止因灾因病因意外事件返贫致贫。
四、优先保障粮食安全和乡村产业金融投入
银行机构要加大对构建现代乡村产业体系的信贷支持,提升信贷产品期限与农业生产周期的匹配性。优先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供给,向产粮大县倾斜配置信贷资源。探索创新金融支持高标准农田建设、黑土地保护、土地整治、耕地保护等项目的可行模式。聚焦种源等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种业振兴行动,强化信贷支持。围绕促进大豆和油料增产、保障“菜篮子”产品供给、推进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和绿色农业发展、强化农业科技支撑、加快农业机械化发展、加快县域商业体系建设、发展农村电商和快递物流配送、加强返乡入乡创业园建设、支持农民工创业就业、支持退役军人返乡入乡创业、发展数字乡村等关键领域,持续加大信贷资源投入。继续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涉农行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避免出现行业性限贷、抽贷、断贷,对市场前景好的特殊困难行业企业给予“无缝续贷”。
各银保监局要加强与当地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沟通协作,梳理辖内农业产业发展、农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等重点项目的信贷保险需求,适时组织开展项目推介、融资对接,指导银行保险机构为乡村产业振兴提供适宜的信贷保险服务。
五、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有效方式
银行机构要强化乡村建设中长期信贷投入,加大乡村道路交通、物流通信、供水供电、教育卫生、清洁能源、人居环境改造提升等领域金融支持,助力提高农村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探索创新金融支持乡村建设的有效方式,构建乡村建设领域综合平衡融资模式,破解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缺乏有效还款来源难题。积极服务新型城镇化建设,创新符合新型城镇化需求的金融产品和融资模式。
六、加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
各银保监局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信用信息共享应用促进中小微企业融资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1〕52号)要求,积极推动地方政府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息共享机制。银行机构要充分运用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定期更新发布的农民合作社示范社、示范家庭农场、规模养殖场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名单,积极发展面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首贷、信用贷。开展有针对性的金融辅导,助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完善内部财务管理,提高信用贷款获得能力。更好发挥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和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作用,扩大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拓宽农村资产抵质押物范围,注重发挥农业保险保单增信作用,强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贷风险市场化分担。注重对贷款人真实偿债能力的评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加大农户经营性信用贷款投放力度。针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融资需求特点,在贷款利率、担保条件、贷款期限等方面制定差异化政策,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七、提高进城农民金融服务水平
在新型城镇化持续推进背景下,银行保险机构要重视做好进城农民等新市民金融服务,重点聚焦吸纳进城农民较多的区域和行业,围绕进城农民在创业、就业、住房、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的金融需求,加大信贷投放力度和保险保障力度。银行机构要加快研发专属金融产品,努力破解进城农民因资产和信用不足导致的融资难题。保险机构要研发专属保险产品,加强对进城农民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保障。
各银保监局要因地制宜开展进城农民金融服务专项调查,梳理产品服务模式,优化“三农”金融服务认定标准。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强化进城农民金融服务,作为建设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的重点内容,争取形成一批可推广的做法和经验。推动地方政府建立健全进城农民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和业务激励机制,推动进城农民相关政务信息数据共享,优化进城农民金融服务环境。
八、增强保险服务乡村振兴功能作用
保险机构要落实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主产省产粮大县全覆盖。探索开展糖料蔗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稳步扩大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粮食安全的大宗农产品保险覆盖面,加快发展种业、大豆和油料作物保险,大力发展地方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积极开展高标准农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保险、耕地地力指数保险。提高小农户农业保险投保率。加快发展应对台风、地震、洪涝等重大自然灾害的保险业务,提高农业农村自然灾害保险保障水平。人身险公司要针对农村居民需求,特别是脱贫地区群众需求,扩大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健康保险、养老保险等人身保险产品供给。切实保障涉农主体合法权益,按照“愿保尽保”“应赔尽赔”“快赔早赔”的原则,主动、迅速、合理开展承保理赔服务,不断提升农业农村保险承保理赔服务质效。
九、强化农村金融环境建设
各银保监局要积极推动辖内涉农信用信息数据平台建设,加强部门间信用数据共享,健全农村信用体系。推动地方政府充分发挥信息、组织、人员等方面的优势,将乡村治理与农村金融深度融合;完善涉农主体增信机制和涉农贷款风险分担补偿机制,更好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作用;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市场体系,为拓宽涉农贷款抵质押物范围提供保障。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涉农领域信用风险,纠正过度授信、违规收费等行为。引导农村地区各类型银行保险机构错位竞争、良性竞争。加强农村金融知识普及教育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各银保监局要深化金融服务乡村振兴创新示范区建设,有效破解金融服务乡村振兴的难点痛点堵点。加强与地方政府沟通协作,定期监测评估示范区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总结报送优秀经验,做好经验推广。
2022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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