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财资〔2022〕6号
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发改财金〔2022〕271号)和《关于印发〈上海市全力抗疫情助企业促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沪府办规〔2022〕5号)的文件精神,进一步帮助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纾困解难,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着力稳定营商环境,现就2022年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的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减免政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将自有房屋出租给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含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承租方”),2022年全年免除承租方3个月租金;承租方位于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再免除3个月租金、全年合计免除6个月租金。
二、适用范围
(一)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与承租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正常履行,合同租赁期限涵盖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中任一时段。
(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的承租方应为《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规定的个体工商户。
(三)疫情中高风险地区以国家卫生健康委、上海市卫生健康委、上海发布、上海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等官方渠道公布的信息为准。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情况,是指承租方按有关部门防疫要求,承租房屋被封控、停业、被临时征用等影响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
三、办理程序
为简化审批流程,对本通知涉及的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租金免除事项,由出租方上报主管部门备案,不再按现行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出租的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申报并审批,具体办理程序如下:
(一)承租方向出租方提供租金减免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租赁合同,以及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证明等相关材料。
(二)出租方根据承租方实际情况,与其签订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房屋租赁补充协议,并将本单位有关房屋租金免除事项以文件形式上报主管部门备案(同时报送房屋租赁补充协议以及承租方提供有关材料的复印件)。出租方应将上述相关材料留存备查。
(三)出租方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的相关工作,第一阶段应于5月15日前完成。后续发生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等涉及普遍免除3个月租金的情况,应在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
出租方补充减免3个月租金的相关工作,应在承租方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街镇行政区域内或因落实防疫要求严重影响经营活动的情况发生后1个月内完成。
(四)各主管部门应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房屋租金免除事项的备案情况进行统计备查,并及时上报最新工作情况。
四、减免方式
(一)出租方与承租方根据政策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2022年免除房屋租金的具体期限,发生租赁合同期限小于免除租金具体期限的情况时,以实际租赁期为限。
(二)承租方尚未支付租金的,由出租方按房屋租赁合同涵盖的2022年租期范围,直接免除相关期限的房屋租金。
(三)承租方已支付租金的,减免的租金经双方协商一致,优先从合同期内后续未缴纳租金中抵扣。后续未执行合同金额不足以抵扣或承租方要求返还的,由出租方直接返还。
五、其他事项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将房屋出租给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房屋租金减免的有关操作事项可参照市国资委有关《上海市国有企业减免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房屋租金实施细则》执行。
六、工作要求
各市级主管部门和所属行政事业单位要切实提高站位,顾全大局,牢固树立“过紧日子”思想,充分认识国有房屋租金减免政策的重要意义,进一步把思想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上来,克服自身困难,确保政策落实;在落实政策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合规,流程规范,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各市级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监督指导,督促有关单位主动与承租方对接,做好租金减免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及时将政策落到实处。
上海市财政局
2022年4月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