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关于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


文章发表时间:2022-02-07 08:59:26

国知办函运字〔2022〕9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知识产权局,四川省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各地方有关中心,中华全国专利代理师协会:

为深入落实《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关于实施知识产权服务业分级分类评价、加强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的有关部署,完善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专利代理监管,决定在部分省份开展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省份

河北省、江苏省、湖南省、四川省。

二、试点内容

根据《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在试点省份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含其在外省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在上述代理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

三、有关时间

根据试点工作需要,信用信息的首次采集周期为2022年2月1日至6月30日,2022年7月1日公布首次评价结果,并组织实施分类监管措施。

四、具体要求

(一)及时上报各类信息。各地区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各类专利代理行业组织要强化信用监管责任,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及时填报涉及试点省份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信息,确保信息采集和更新全面、准确、及时。

(二)做好评价结果公示及信息反馈。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将信用评价结果在本局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并按《办法》规定,及时对有关异议核查和信用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和反馈。

(三)严格实施分类监管。试点省份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要根据《办法》规定,对本省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实施分类监管措施,充分发挥信用监管机制作用。

试点省份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强工作保障,及时总结经验,积极推进试点工作顺利开展。我局将根据试点情况,适时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广施行信用监管机制。

特此通知。

附件: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国家知识产权局办公室

                                            2022年1月25日

专利代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加强专利代理分级分类信用监管,促进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依法诚信执业,维护专利代理行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专利代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利代理信用监管,是指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服务情况,以及专利代理师的执业行为进行信用评价和管理。本办法所称专利代理机构包括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主管全国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联合开展专利代理信用监管工作,实现信息共享。

  第四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根据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要,建立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专利代理行业协会、律师协会等行业组织的工作联系制度和信息交换制度,完善专利代理信用评价机制,推送相关信用信息,推进部门信息共享、部门联合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五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按照从高到低顺序分为四级,分别为“A”、“B”、“C”、“D”级,按计分情况评价。计分满分为100分,根据负面信息予以扣减。负面信息包括不规范经营或执业行为、机构经营异常情况、受行政或刑事处罚、行业惩戒等情况。等级标准如下:

  (一)A级为信用积分90分以上(含)100分以下(含)的;

  (二)B级为信用积分80分以上(含)不满90分的;

  (三)C级为信用积分60分以上(含)不满80分的;

  (四)D级为信用积分不满60分的。

  根据荣誉奖励、社会贡献等,适当设置附加加分项,并增设“A+”等级,等级标准为超过100分的。

  第六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采集信用指标信息。国家知识产权局按照《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和《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对采集的信用信息进行计算处理,自动生成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等级,通过专利代理管理系统对信息进行公示和管理。

  第七条 专利代理信用信息依托专利代理管理系统,从以下渠道采集:

  (一)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产生的信息,以及专利代理监管工作过程中产生的信息;

  (二)各专利代理行业组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的信息;

  (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报送的信息;

  (四)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公开的信息,以及能够反映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

  专利代理机构跨区域开展业务的信息,以及分支机构的相关信用信息,可由业务开展或分支机构所在地采集,归集到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第八条  适用告知承诺制审批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日常监管中发现被许可人承诺不实或者虚假承诺的,应当记入信用信息。

  第九条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信用积分为计分周期内的累计积分,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下一年度1月1日起重新计分,重新计分时,将上一周期扣除的分数乘以40%继续计算。

  第十条  在一个计分周期内新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或新执业的专利代理师,当年不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参与评价的专利代理机构或专利代理师本年度内如出现加分、扣分引起信用等级变化的,在相关情形发生1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三章  信用信息公告查询

  第十一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在门户网站、专利业务网上办理平台、专利代办处等场所公告专利代理机构信用等级。

  国家知识产权局通过代理管理系统提供专利代理信用信息查询服务。社会公众可以查询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机构可以查询本机构的计分明细和在本机构执业的专利代理师的信用等级;专利代理师可以查询本人的信用等级和计分明细。

  第十二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对信用等级和计分有异议的,或者被扣分后因履行相关义务可以纠正相关行为且已完成纠正的,可以书面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提供相关资料或者证明材料,申请核查或信用修复。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对异议申请或者修复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提交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复核。

  国家知识产权局于30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反馈至受理异议申请或者修复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由其告知申请人。异议申请情况属实的,予以更新;修复申请通过的,消除相关负面信息,所扣分数在下一计分周期不再滚动计算。

第四章  结果运用

  第十三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建立专利代理信用管理联动机制,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信用状况,实施分类服务和监管。

  第十四条  对达到“A+”、“A”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减少日常检查频次,在有关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为其提供便利化服务,在政府采购、资金支持奖励等工作中优先考虑,在有关审查便利化措施备案中优先受理和审核。

  第十五条  对于“B”、“C”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适时进行业务指导,并视信用等级变化,实施相应的激励和分类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 对于“D”级的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以及各类专利代理协会、知识产权服务业协会实行分类管理,列为重点监管对象,限制其适用告知承诺制等便利措施,在各类优惠政策、项目支持、评优评先评奖、各类活动参加单位筛查、诉讼代理人推荐、有关专家和人才推荐中予以严格审核或者协同限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附件:1.专利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xls

                 2.专利代理师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及评价规则(试行).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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