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办发[2021]134号
为深化金融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养老保险机构进一步聚焦养老主业,更好服务多层次、多支柱养老保险体系建设,经银保监会同意,现就规范和促进养老保险机构发展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专业性养老保险经营机构的发展定位,聚焦商业养老保险、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养老保障管理等具备养老属性的业务领域,积极参与第三支柱养老保险建设,着力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养老保障需求,成为推动养老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力量。
二、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以实现高质量发展为目标,积极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养老金融发展模式。持续扩大并改善养老金融产品供给,优化养老财务规划、资金管理和风险保障等服务,提升长期服务能力。建立健全与养老金融业务特点和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强化投资管理和风险管控能力。
三、鼓励养老保险公司发展安全性高、保障性强、满足长期或终身领取需求的商业养老年金保险以及其他具有一定长期积累养老金功能的商业保险。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公司参与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
四、支持养老保险机构在守住风险底线的前提下,围绕强化长期养老功能,体现生命周期管理要求,创新养老保障管理业务的产品形态、经营模式,规范营销管理,稳步推动其发展成为真正具有长期养老规划和管理功能,满足差异化养老需求的养老金融工具。
五、养老保险机构应当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开展企业(职业)年金基金管理等业务,加强业务管理和风险管控,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认真履行管理责任。
六、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独立运作、风险隔离的基本原则,健全公司治理和组织架构,合理设置人员岗位,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在所经营的不同类业务间建立有效的风险防火墙,切实防范各类风险在不同类业务间传递。
七、养老保险机构原则上不得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包括受托管理保险资金和开展保险资产管理产品业务等。现有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的养老保险公司,原则上应于2022年底前依法合规完成终止经营或剥离相关业务等整改工作。
八、养老保险机构应当按照平稳有序、维护客户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持续压降清理现有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产品。2022年6月30日前,适时停止相关产品新增客户,原则上于2023年底前完成存量业务清理。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保险机构开展个人养老保障管理业务转型与产品创新。
九、银保监会将建立健全养老保险机构监管制度体系,加强机构监管,推动各机构着力完善公司治理,改进内控管理,提升风险管控,夯实健康规范发展基础。对于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制度健全的养老保险机构,将对其探索开展经营管理模式创新、产品和服务创新,以及分支机构准入等给予政策支持。对于存在偏离养老主业、业务压降清理不到位、未能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制度等问题的养老保险机构,将采取监管约谈、责令整改等措施,并不再支持其开展相关养老金融业务创新。同时,与相关部门密切沟通协作,进一步增强监管合力。
各养老保险机构应当于2022年6月30日前向银保监会报送公司定位、转型和业务规划方案,持续推进公司高质量发展。
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
2021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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