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1〕31号
人民银行、审计署、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证监会、外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财务审计秩序 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30号)中“持续提升审计质量”和“完善审计准则体系”的要求,规范和指导注册会计师开展实务工作,保持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准则的持续动态趋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修订了《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等3项审计准则,现予批准印发,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批审计准则生效实施后,《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38项准则的通知》(财会〔2010〕21号)中,相应的3项审计准则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何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附件:1.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1号——审计特殊目的财务报表的特殊考虑
2.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3号——审计单一财务报表和财务报表特定要素的特殊考虑
3. 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604号——对简要财务报表出具报告的业务
财政部
2021年12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