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通装函【2021】339号
各乘用车企业:
为鼓励先进节能减排技术应用,助力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关于修改〈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与新能源汽车积分并行管理办法〉的决定》(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3号)等文件规定,现就2021—2023年度循环外技术计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循环外技术/装置计入燃料消耗量核算
在2021—2023年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积分核算中,对标准配置制动能量回收系统、高效空调且具有循环外节能效果的车型,其燃料消耗量可相应减免一定额度(可累加)。企业可自行选择固定额度或试验额度进行申报。
二、制动能量回收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
(一)固定额度:对标配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且REESS标称电压等级超过12伏的车型,燃料消耗量核算减免额度为0.08升/100公里。
(二)试验额度:对所有标配有制动能量回收系统的车型,企业可根据GB/T 40711.4—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4部分:制动能量回收》进行实车测试,基于试验值核算减免额度。
三、汽车空调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
对标配有高效空调的车型,企业可根据GB/T 40711.3—2021《乘用车循环外技术/装置节能效果评价方法 第3部分:汽车空调》进行实车测试,基于试验值核算减免额度。
四、其他循环外技术纳入乘用车企业平均燃料消耗量核算的要求和燃料消耗量减免额度将另行制定。
特此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1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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