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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进行销售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在煤炭产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2倍的罚款 |
1、有下列从轻情节的,每项减少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但减少后的罚款金额不得少于违法所得的1倍: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2)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3)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4)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行政处罚的。
2、有下列从重情节之一的,增加违法所得0.5倍的罚款: (1)隐匿、销毁违法行为证据的; (2)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者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3)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4)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5)妨碍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的。 有两项或两项以上从重情节的,处违法所得5倍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