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06月12日
从国家卫生部获悉: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加强进口化妆品管理,卫生部对来自发生疯牛病国家或地区的化妆品申报受理做出新规定。
这些新规定包括:
同一官方检疫证书载明多个产品的,检疫证书中所列产品名称必须同申报产品名称相符。
原则上每个申报产品提交一份官方检疫证书原件,如官方检疫证书中列明多个产品,其中一个产品可使用原件,其他产品使用公证后的复印件,但须同时提交说明文件,指出原件在哪个产品申报资料中,这些产品应同时申报。
官方检疫证书如证明申报的产品中含有卫生部二00二年第三号公告规定的“牛、羊动物源性原料成份清单(II类)”中的成份,应由第三方提供风险评估报告,并对风险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进行翻译,译文无需公证。
官方检疫证书文件原文如为中英文对照,不需再对中文译文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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