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对境外就业中介管理作出规定


文章发表时间:2003-06-09 17:03:24

2003年06月05日

    如今想到国外打工就业的人大多会通过境外就业中介来办理,可鱼龙混杂的境外就业中介市场也着实坑苦了不少人。针对这种情况,近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颁布了《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加强管理。记者了解到,上海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已经在认真贯彻执行这一规定了。

    

    据悉,本市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部门为市工商局企业注册处。除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登记注册,市工商局还负责其广告审批和境外就业中介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督管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资格认定、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市公安局负责境外就业中介活动出入境秩序的管理。

    

    该《规定》还对境外就业中介机构的人员提出了严格要求。首先,应配备5名以上从事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专职工作人员。其次,这些工作人员的具体资质要求为:至少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法律、外语、财会专业资格人员各一名;取得职业指导员资格证书;经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境外就业中介业务培训考核合格。

    

    记者从市工商局了解到,如果企业欲申请设立境外就业中介机构,应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初审意见函到市工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名称规范统一为“上海X X 境外就业服务有限公司”;然后再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龚尚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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