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取消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有关事宜的通告


文章发表时间:2021-09-23 08:29:53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八部法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已经修改,本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不再实施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无需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即可开展广告发布活动。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等不得再要求广告发布单位提供广告发布登记相关行政许可材料。

广告发布登记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广告发布单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导向意识,依法合规开展广告发布活动,切实履行法定责任,并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1.设立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2.配备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3.配备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4.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5.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广告经营情况。

        6.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不得发布。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发布广告。

        7.公布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

        8.依照《公益广告促进和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刊播公益广告。

        9.加强从业人员广告法律法规培训与宣传。

        特此通告。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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