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卫办医函〔2021〕4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健康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加强单采血浆站管理,保障献血浆者身体健康,保证原料血浆质量,根据《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单采血浆站技术操作规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等有关规定,组织专家修订形成《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以下简称《须知》),现印发给你们。 请督促辖区内单采血浆站在候采室、采浆室等明显位置张贴公示《须知》有关内容,并以多种形式开展献血浆者健康教育,按照《须知》内容对献血浆者履行告知义务。2000年11月24日印发的《卫生部办公厅关于下发供血浆者须知的通知》(卫办医发〔2000〕234号)同时废止。
附件:《献血浆者须知(2021年版)》
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
2021年9月2日
附件
献血浆者须知 (2021年版)
为保障献血浆者的身体健康和原料血浆质量,在献血浆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凡年龄在18-55周岁,身体健康的划定采浆区域内户籍居民均可申请参加原料血浆捐献活动;既往无献浆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固定献血浆者主动要求再次献血浆的,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申请献血浆时,请携带本人有效身份证,到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办理献血浆登记,经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领取《供血浆证》。 二、献血浆者只能在户籍地是其划定采浆区域的单采血浆站献血浆,不能跨采浆区域献血浆或者流动献血浆。 三、献血浆时应当做到每个献血浆者只有一个《供血浆证》。每次献血浆须持本人有效身份证和《供血浆证》,办理献血浆手续,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合格后方可献血浆。固定献血浆者血液检测项目可先采后检。 四、献血浆者只接受单采血浆机采集血浆,拒绝手工操作采集血浆。两次献血浆间隔不得少于14天,一年内累计献血浆次数不得超过24次。每次献血浆量不得超过600克(含抗凝剂)。乙肝表面抗体阴性的新献血浆者需经乙型肝炎疫苗免疫。 五、献血浆者体格检查和血液检测项目。 (一)体格检查项目。 1.年龄:18-55周岁,固定献血浆者年龄可延长至60周岁。 2.体重:男≥50KG,女≥45KG。 3.血压: 12.0 Kpa(90 mmHg)≤收缩压<18.7 Kpa (140 mmHg); 8.0 Kpa(60 mmHg)≤舒张压<12.0 Kpa (90 mmHg); 脉压差:≥30 mmHg/4.0 Kpa。 4.脉搏:60次/分钟~100次/分钟,高度耐力的运动员≥50次/分钟,节律整齐。 5.体温:正常。 6.胸部:心肺正常,无病理性呼吸音及病理性心脏杂音,心率60次/分钟~100次/分钟。新献血浆者须做心电图和X光胸片检查,固定献血浆者和非固定献血浆者每12个月做1次心电图和胸片检查。 7.腹部:腹平软、无肿块、无压痛、肝脾不肿大。 8.皮肤:无黄染,无创面感染,无大面积皮肤病,浅表淋巴结无明显肿大。 9.五官:无严重疾病,巩膜无黄染,甲状腺不肿大。 10.四肢:无重度及以上残疾,无严重功能性障碍及关节无红肿。双臂静脉穿刺部位无皮肤损伤,无静脉注射药物痕迹。 (二)血液检测项目。 1.血型:用经批准的抗A抗B血型定型试剂测定。ABO血型以正定型法检测,新献血浆者须检测。 2.血红蛋白含量:男应当≥120g/L,女应当≥115g/L。 3.血清总蛋白含量:采用双缩脲法测定,应当≥65g/L。若检测血浆总蛋白含量,采用双缩脲法测定,应当≥55g/L。 4.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采用速率法测定,应当≤50U/L。 5.乙型肝炎病毒表面抗原(HBsAg):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6.丙型肝炎病毒(HCV)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7.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1和HIV-2)抗体或抗原抗体联合检测: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8.梅毒螺旋体抗体:用经批准的试剂盒检测,应当为阴性。 9.血清/血浆电泳:白蛋白应当≥50%,并与前次比较无明显变化。新献血浆者须检测,固定献血浆和非固定献血浆者每12个月检测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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