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商促进〔2021〕20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发挥好资金引导激励作用,做好稳外资工作,现就《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对《管理办法》的依据,调整为“根据《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和《上海市鼓励设立和发展外资研发中心的规定》(沪府办规〔2020〕15号)的有关要求”。
二、对《管理办法》的支持对象所指的“外资研发中心”,调整为“全球研发中心”,享受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的标准调整为“2020年12月1日以后认定的,研发人员超过50人,某一专业领域的全球研发中心”。
三、对《管理办法》中“跨国公司地区总部”享受开办资助和租房资助的标准,关联企业要求调整为“经母公司授权管理中国境内外企业”。
因2019年9月1日起《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设立地区总部的规定》(沪府规〔2019〕31号)施行,《管理办法》中原依据同时废止,涉及部分需要调整,在《管理办法》重新修订前,本市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全球研发中心的专项补助按照《上海市鼓励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和本通知一起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1年8月16日 |